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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23 11: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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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2375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辽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1230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按照国家、自治区改革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本级与旗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高全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依法研究制定市级应急救援领域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度、标准、技术规范、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旗县依法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相关政府政策制度、旗县级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演演练等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市级应对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应急救援联合演练,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维护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旗县级应对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维护等,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由市级、旗县级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国家、自治区、市本级通用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分级分类部署使用或自行拓展增加功能以及相关软硬件的配备及运维支出。

旗县主要负责国家、自治区、市级通用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分级分类部署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或自行拓展增加功能以及相关软硬件的配备及运维支出。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市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市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定为市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旗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定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市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市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开展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以及为国家、自治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相关支出。

旗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以及旗县为国家、自治区、市级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相关支出。

(七)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全国、全区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中由市与旗县级负责承担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与运维、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全区、全市统一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八)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由自治区授权、市级提级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调查评估的自然灾害,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由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支出,并根据市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受灾程度等给予旗县适当经费补助。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将其他由旗县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自治区、市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自治区、市级相关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旗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地区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当地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市级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确定的市级与旗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明确本区域内推进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加强市级、旗县两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驻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中由本行政区域负责保障部门,总体维持原经费保障模式,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中央、自治区、市级支出责任调整情况,及时对市级以下事权做出调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