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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18 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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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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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2342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辽市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830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工作,督促升挂国旗的机构依法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全市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内容及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文化和旅游、外事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具体阶段

排查工作从828日起至1018日结束,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普法学习和自查自纠阶段(82896日)

1. 普法学习阶段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不断增强热爱国旗、尊重国旗的意识和情感,引导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国旗尊严,规范升挂和使用国旗,将普法学习贯穿始终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2. 自查自纠阶段

1)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负责排查本单位、部门及下属二级单位规范国旗使用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升挂国旗制度,负责及时回收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同时,负责指导管辖对象的国旗规范使用和自查自纠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国旗规范使用及回收工作,各部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应当送交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苏木乡镇、街道党政办公室)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二)专项检查阶段(97日—929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国旗升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成立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文化和旅游、外事等行业主管等部门为成员的监督管理小组,开展国旗规范使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坚决纠正,立行立改。

(三)整改落实阶段(109日—1016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内蒙古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行为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组织及苏木乡镇(街道)普法学习、执法检查和整改情况统一形成报告;市级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汇总)将普法学习及整改情况形成报告;于1016日前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835461,邮箱tlszfjd@163.com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夯实法治工作根基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讲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结合实际定期开展规范使用国旗排查整改工作,发现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等问题及时纠正、立行立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二)统筹谋划,加强落实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统筹谋划,深入做好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学习宣传和专项检查等,激发全民的爱国情怀。

(三)立行立改,加大查处力度

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向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依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