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8-23 18: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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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通告〔2023〕2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包容审慎监管“一个基准、三张清单”动态调整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深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在2022年梳理的“一个基准、三张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基础上,进一步动态调整“一个基准、三张清单”,现形成如下清单。
附件:1. 新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89项)
2. 新增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1项)
3. 新增从减轻处罚事项清单(12项)
4. 新增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6项)
5. 删除不予处罚事项清单(1项)
6. 变更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1项)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新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8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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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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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务局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
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基本消除影响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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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影响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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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
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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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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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能恢复原状,但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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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也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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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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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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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5%以下, 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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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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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
按照《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1款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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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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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务局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消除负面影响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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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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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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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
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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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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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种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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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 |
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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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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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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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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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务局 |
擅自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经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
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负面影响的,或者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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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负面影响的,或者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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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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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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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逾期30天以内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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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0天以上90天以内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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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90天以上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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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经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验收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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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经责令停止生产、使用,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未能通过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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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或者经责令停止生产、使用,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验收的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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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生产、使用、验收的,或者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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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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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务局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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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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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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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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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已批复开工手续,主体工程未开工的,并及时补办监督手续的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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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已批复开工手续,主体工程完成10%之内,并及时补办监督手续的 |
处三十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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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已批复开工手续,主体工程完成20%之内,并及时补办监督手续的 |
处四十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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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已批复开工手续,主体工程完成20%及以上,或拒不办理监督手续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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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气象局 |
危害气象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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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轻微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3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24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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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较重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4小时以上不满6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25小时以上不满48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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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6小时以上,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48小时以上。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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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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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气象局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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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障碍物超高部分小于限定高度的1/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大于限定距离的2/3 |
对违法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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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障碍物超高部分大于限定高度的1/3,小于2/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大于限定距离的1/3,小于2/3 |
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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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障碍物超高部分大于限定高度的2/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小于限定距离的1/3 |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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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较轻: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3.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态度良好,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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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3.多次实施同类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或不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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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违法承接防雷检测项目且已实际开展检测活动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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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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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气象局 |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较轻: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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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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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在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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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较轻: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立案调查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能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真实情况予以隐瞒,提供相关虚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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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立案调查中,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检测方案、检测合同、财务凭证、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质量手册、设备状况)等原始材料予以隐瞒,提供相关虚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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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在安全事故调查中,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信息、设备状况、生产经营等原始材料予以隐瞒,提供相关虚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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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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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审核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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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审核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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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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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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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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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验收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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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验收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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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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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 |
较轻: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乙级资质,但尚未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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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甲级资质,但尚未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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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资质,且已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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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
较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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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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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并已经开始施工,或通过竣工验收已经投入使用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处3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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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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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较轻: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后,未用于广告投放、招投标、签订合同等实质性市场业务,也未用于申报行政许可等行政业务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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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用于实质性市场业务,未用于行政业务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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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用于行政业务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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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较轻: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且项目标的不高于5万元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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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或项目标的5万元以上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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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三年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标的累计超过10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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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较轻: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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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上12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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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12个以上,或者造成事故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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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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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气象局 |
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气球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较轻: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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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上12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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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12个以上,或者造成事故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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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较轻:一次升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4个以内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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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一次升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4个以上12个以内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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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一次升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12个以上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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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
较轻: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未按规定报告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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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未按规定报告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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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1小时以上未按规定报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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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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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气象局 |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
较轻: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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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上12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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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12个以上,或者造成事故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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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
较轻:尚未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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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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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且升放气球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或出现事故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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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升放活动许可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
较轻:未实施升放气球活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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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已经实施升放气球活动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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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升放气球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事故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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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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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气象局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较轻:未利用资质或者许可文件开展升放活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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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利用资质或者许可文件开展升放活动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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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利用资质或者许可文件开展升放活动,且升放气球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事故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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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较轻: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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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在立案调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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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在安全事故调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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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升放气球活动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 |
较轻:开展经营活动但未实施升放气球活动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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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实施升放气球活动,但未造成安全事故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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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实施升放气球活动,且造成安全事故 |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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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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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气象局 |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
不予处罚 |
|
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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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上一年度出现事故 |
处3万元罚款 | ||||
|
34 |
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不予处罚 | |
|
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且造成事故 |
处3万元罚款 | ||||
|
35 |
未指定专人值守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且为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
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且造成事故 |
处3万元罚款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36 |
气象局 |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五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且为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造成事故 |
处3万元罚款 | ||||
|
37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六项: |
较轻: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且未对安全事故调查造成实质影响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对安全事故调查造成一定影响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未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 |
处3万元罚款 | ||||
|
38 |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
较轻:违法行为持续2日以上,且发布和传播的不是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行为持续2日以上,发布和传播的是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39 |
气象局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较轻: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40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
较轻: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41 |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
较轻: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且传播的虚假气象预报不属于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且传播的虚假气象预报属于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 |
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42 |
气象局 |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较轻: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43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
较轻: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44 |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四项: |
更改除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之外的气象预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警告 | |
|
更改除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之外的气象预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更改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45 |
气象局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
轻微: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尚未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不予处罚 |
|
较轻:逾期不满90日,已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逾期90日以上不满180日,已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逾期180日以上,已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46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备案时提供虚假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
较轻: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尚未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已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47 |
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
较轻:未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48 |
气象局 |
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
较轻:投入使用不满90日,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仅限于部门或行业内部使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投入使用90日以上不满180日,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用于服务政府或有关部门一般行政决策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投入使用180日以上,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用于服务政府或有关部门重大行政决策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49 |
不具备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
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50 |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作业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
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51 |
气象局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
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
较重: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
52 |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二项: |
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
|
较重: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
53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三项: |
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
|
较重: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54 |
气象局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四项: |
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
较重: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
55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无关活动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五项: |
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
|
较重: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
56 |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
较轻:依据资料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依据资料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依据资料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57 |
气象局 |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较轻: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58 |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
较轻: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59 |
审计局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
《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及时改正并主动说明情况,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未对审计工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
情节轻微:对被审计单位不予处罚。 |
|
不配合审计调查,故意隐匿、拖延提供资料,经审计教育后积极配合,但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
情节较轻: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改正不及时或者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较大影响的。 |
情节较重: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重大影响、影响审计项目进度、质量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情节严重:对被审计单位应当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0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
《审计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在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通知书之前已经自行纠正无需整改的或者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已整改完成,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情节轻微:对被审计单位不予处罚。 | |
|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被审计单位积极纠正,但整改效果不明显,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的。 |
情节较轻: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被审计单位改正不及时或者无法改正,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
情节较重:对被审计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 |
情节严重对被审计单位应当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61 |
住建局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 |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成立时间在3年以下,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处1万元罚款 |
|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5年以下,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或单位经公积金中心多次督促始终推诿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且态度恶劣、暴力抗法、提供虚假材料或隐匿、销毁、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经多次督促,明确表示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投诉举报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核查属实的;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记录,在两年内再次发生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62 |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处1万元罚款 | |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上10个以下,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的,或单位经公积金中心多次督促始终推诿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且态度恶劣、暴力抗法、提供虚假材料或隐匿、销毁、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经多次督促,明确表示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投诉举报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核查属实的;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记录,在两年内再次发生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63 |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粮食收购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收购粮食500吨以下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收购粮食500吨以下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收购粮食500吨以上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收购粮食500吨以上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64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五十一条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2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2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0.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300吨以上4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4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00吨以上6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600吨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65 |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五十一条 |
未支付售粮款7个自然日以上1个月以下,或未支付售粮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支付售粮款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未支付售粮款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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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售粮款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未支付售粮款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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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售粮款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或未支付售粮款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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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售粮款4个月以上,或未支付售粮款8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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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中,如拖欠粮款的时间、金额分别适用不同的自由裁量情形时,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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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五十一条 |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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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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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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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不超过35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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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3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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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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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五十一条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在200吨以下,且发现后能积极改正;或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的,涉及粮食数量在10吨以下,且发现后能积极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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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在200吨以上400吨以下的,或者涉及粮食数量在200吨以下但发现后拒不改正的;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涉及粮食数量在10吨以上30吨以下的,或者涉及粮食数量在200吨以下但发现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0.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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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在400吨以上600吨以下的;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涉及粮食数量在3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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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在600吨以上800吨以下的;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涉及粮食数量在50吨以上7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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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在8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涉及粮食数量在70吨以上9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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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在1000吨以上的;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涉及粮食数量在90吨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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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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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五十一条 |
发现问题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仍未建立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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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后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仍未建立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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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警告后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仍未建立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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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警告后9个月以上仍未建立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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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五十一条 |
涉及粮食2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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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粮食200吨以上4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0.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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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粮食400吨以上6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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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粮食600吨以上8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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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粮食8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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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粮食1000吨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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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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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 |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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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300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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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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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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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 |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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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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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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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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