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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物流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23 18: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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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2375

    

 

通辽市人民政府

印发通辽市物流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中共通辽市委员会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辽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通党发〔20236号)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推进平台载体建设

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以项目运营主体为核心,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基本建成321”冷链物流运行体系。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局、商务局

(二)打造自治区级物流枢纽。建设科尔沁区陆港型、商贸服务型自治区级物流枢纽以及霍林郭勒市生产服务型自治区级物流枢纽。

牵头单位: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信局

(三)建设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通过打造通辽市智慧化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货源、车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的高效匹配。

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大数据中心

(四)建设网络货运平台。围绕运输业务培育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推进物流业务平台集中统一结算。

牵头单位: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

二、提升专业化物流服务能力

(一)大宗商品物流。依托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奈曼旗、开鲁县、扎鲁特旗产业发展优势,培育建设以木里图工业园区、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奈曼工业园区以及开鲁生物医药开发区为核心的生产服务型物流枢纽。

牵头单位: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奈曼旗、开鲁县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通辽海关

(二)商贸物流。围绕日常消费品集散,主城区重点发展各类专业市场以及仓储、配送、冷链、快递、零担等商贸物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鼓励引导企业建设海外仓,促进国内国际商品流通;推进电子商务与寄递物流协同发展引导传统商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

牵头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农牧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文旅广电,市邮政管理局,市文旅集团通辽海关

(三)冷链物流。推进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项目建设,优化冷链物流布局,提升冷链物流服务产业水平;完善基础设施,推动农商互联互通,提高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和效率。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农牧局、商务局、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国际物流。推动奈曼旗、霍林郭勒市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和通辽航空口岸的可行性研究,加快推进通辽保税物流中心(B型)审批工作,全力推进国际物流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奈曼旗、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通辽海关通辽机场公司

(五)应急物流。合理布局应急物流基础设施,满足应急所需各类物品和设施,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配合单位:农牧局、应急管理、卫健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绿色物流。物流集聚区、物流园区统筹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推动运输、配送企业采用清洁能源汽车;导企业“公转铁”“散改集”,推动物流业安全、绿色高效发展

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国网通辽供电公司,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壮大物流市场主体

(一)推进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实施国家级物流园区和A级物流企业培育行动,引导小散乱物流资源入驻物流园区集聚发展。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物流服务设施。提升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物流集聚区的水、电、暖、路、网等物流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根据物流空间布局规划,相关旗县建设集停车、汽配、加油、配货、住餐等功能于一体的汽车驿站式服务中心,着力提升物流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

(三)提升多式联运水平导企业公路、铁路、海运运输方式的紧密衔接,重点地区开展铁路物流专用通道,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升多式联运效率。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招商引资。围绕强链条、补短板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鼓励与本地物流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壮大物流市场主体。

牵头单位: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直承担招商引资任务部门

四、优化物流发展环境

(一)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组建通辽市物流业发展中心,强化全市物流业发展综合、协调、统筹等各项工作。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

(二)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设立物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保障物流数据购买、各项物流业发展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三)完善物流数据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物流统计工作,分析研判全市物流发展形势,为全市物流业发展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规划引领作用。编制《通辽市物流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科区沁区、霍林郭勒市、奈曼旗、开鲁县、扎鲁特旗等根据需要编制生产性物流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奈曼旗、开鲁县、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出台支持物流业发展优惠政策,打造物流项目建设发展的优良环境,实现以物流项目建设为抓手,推动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加快转变。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促进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强化统筹协调,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承担任务的部门,制定任务落实方案、建立工作台帐、明确分阶段目标,扎实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加强督查考核。行动计划任务指标列入绩效考核,市政府按年度对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承担任务的部门,进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附件:通辽市支持物流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

 

 

 

                            20236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通辽市支持物流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现代物流企业,全面提升通辽市物流枢纽承载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现代物流运行体系,集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执行《通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通政办字〔202067号),对于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扩建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以上物流项目(含5000万元),视同于工业项目投资。

第三条对新建物流项目用地中的仓储用地,参照工业地价,按照就低原则进行出让,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期缴纳,企业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先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50%土地出让金在1年内缴纳完毕。

第四条支持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项目运营,自运营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当年期冷藏保鲜用电实缴电费的30%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第五条支持快递综合物流园区建设。在《通辽市物流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规定区域内建设的快递综合物流园区,将园区仓储分拣物流设施部分纳入标准化厂房建设补贴范围,在竣工验收后,参照《通辽市完善工业园区建设方案》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支持电商经营主体企业线上销售通辽名优特新绿色农畜产品。对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快递物流总费用的30%给予奖补,经商务部门认定后,每年对每个电商经营主体奖补上限为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条给予新评定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评定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为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从下级晋升上级的A级物流企业给予相对应差额奖补(同一事项只享受一次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鼓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对在通辽市注册经营,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规范健全、接入交通运输监管平台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给予支持。

第九条市、县两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物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及时兑现支持奖补政策。

第十条物流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及项目落户地方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本优惠政策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与法律法规内容抵触,则执行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项目落户地方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同意后,分别由市、县两级商务局向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后按规定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