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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23 17: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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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2330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辽市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620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通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

第三条  “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全面放开中介服务市场,打破地域、行业垄断和保护,打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平台,为企业群众提供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

 

第二章  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条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六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也可自主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编制,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干预;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申请文本,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第三章  服务事项管理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报市旗两级政务服务部门会同发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对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或申请人按要求能够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第九条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应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条  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中介服务网上平台,依托市旗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点中介服务窗口,打造“网络为主、实体为辅”的中介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以中介服务需求为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公开征集方案,并报政务服务部门,由政务服务部门在媒体、网站上统一发布征集公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参与征集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由政务服务部门纳入中介服务网上平台。

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自愿、就近”的原则,经申请可进驻市旗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中介服务窗口。

第十二条  进驻中介服务网上平台或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中介服务窗口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介服务管理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对进驻中介服务网上平台或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中介服务窗口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服务网上平台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机构信息,供申请人自主选择。

 

第五章  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中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

第十五条  服务承诺制。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中介服务网上平台公开承诺服务时限,为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提供参考,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有特殊要求的中介服务事项,由申请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六条  限时办结制。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中介服务事项时,按照服务时限要求完成或予以答复,办理时间从受理事项当日算起。

第十七条  执业公示制。中介服务机构应将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服务内容、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执业人员信息、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一次性告知制。中介服务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委托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中介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所需资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九条  执业记录制。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建立执业记录台账,将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及服务合同等资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章  服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各自权限采取信用降级、警示告诫、公开曝光、行政处罚和行业禁入等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第二十  建立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开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由价格监督部门负责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

第二十  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将中介服务网上平台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互联互通,加大中介服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

第二十  建立清退淘汰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中介服务管理相关规定或受到申请人有效投诉的中介服务机构,清退出中介服务网上市直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因被清退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按照进驻中介服务网上平台协议和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未进行有效监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委监委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中介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