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通辽市人民政府!
登录/注册 用户中心 微信 微博 客户端
通辽在线 蒙速办 蒙企通
网站导航 支持IPV6 无障碍
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1855/2026-0016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通政办发〔2026〕12号
成文日期 2026-06-04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1855/2026-0016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通政办发〔2026〕12号
成文日期 2026-06-04
公文时效 有效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通辽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6-05 16:08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到:

发布时间:

2026-06-05 16:08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到: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辽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通辽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通辽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


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64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7号),根据中央、自治区改革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的工作部署及相关文件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意识为主线,进一步推进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自治区改革总体要求和通辽市现阶段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明确市与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比例,盟市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旗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盟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国家、自治区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出台的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自治区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市区财政按照1:2进行分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牧区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盟市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科尔沁区城区学校由科尔沁区财政负担,开发区城区学校由开发区财政负担。

4.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落实中央、自治区补助之后,盟市级分担部分,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市区财政按照2:8进行分担。

5.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免费提供盟市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由各旗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开展优秀中青年教师助力乡村振兴行动选派教师的生活补贴经费、教师培训工作补助、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本级、旗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与旗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市与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比例。学生资助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旗县市区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2.普通高中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助学金。国家、自治区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在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落实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住宿费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在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4.高校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考入中央及自治区以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考入中央及自治区以外地方高校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与旗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1.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在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2.普通高中教育。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在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和调整的基础标准执行;旗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旗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二、配套措施

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力度,细化部署安排,深化协同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范做好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不折不扣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推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教育改革深度融合、协同发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公共文化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25号)中《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废止。

通辽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7号),结合《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公共文化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2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快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4个方面,划分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服务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将在自治区指导下,结合实际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与我市分担比例具体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我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照2:8进行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助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              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二)医疗保障方面。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和旗县市区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自治区与我市分担比例具体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我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照2:8进行分担。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级根据救助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并统筹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每年按照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照2:8进行分担。

(三)计划生育方面。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与我市分担比例具体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我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照2:8进行分担。自治区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补助项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或已出台的计划生育扶助金标准超出国家扶助金标准部分所需经费,参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盟市级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照2:8进行分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旗县市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旗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旗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对旗县市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医,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自治区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和旗县市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为市或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蒙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蒙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蒙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蒙医)医院能力建设、中医(蒙医)优势专病专科、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弘扬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的中药(蒙药)制剂能力建设、中医药(蒙医药)领先重点学科、中医(蒙医)特色专科、自治区级名老中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医药(蒙医药)标准化、中药(蒙药)研发重大专项、中医药(蒙医药)临床研究创新能力建设、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中医药(蒙医药)对外交流等,明确为我市财政事权的,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旗县市区行使的事项,旗县市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市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自治区制定全区基础标准的事项,各级政府可以在确保全区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承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根据自治区提出的原则要求和绩效目标,制定本地区标准。旗县市区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投入可持续。

市级与旗县市区标准高于自治区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自治区备案后执行。市级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照程序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级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级与旗县市区支出基数的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市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协同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医疗领域各项改革协同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市级与旗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足额安排预算。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旗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须依据本方案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凡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公共文化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25号)中《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