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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1855/2026-0009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人民政府 文  号 通政通告〔2026〕1 号
成文日期 2026-03-1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1855/2026-0009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人民政府
文  号 通政通告〔2026〕1 号
成文日期 2026-03-10
公文时效 有效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03-11 16:45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到:

发布时间:

2026-03-11 16:45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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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已进入紧要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6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15日至615日;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15日至1115日。

二、森林草原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区域。

三、森林草原禁火规定

防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时,可对重点火险区域进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凡进入防火区域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扫墓时焚香烧纸,提倡文明祭祀;

(二)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烧灰积肥;

(三)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燃放孔明灯、生火取暖;

(四)严禁烧荒开垦及其他违规生产性用火行为;

(五)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草场;

(六)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

(七)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五、从严惩处问责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防灭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区、单位和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报警电话:110;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475577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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