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2-04 10:40
信息来源:
通辽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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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用药处方
管理工作的公告
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广大参保群众: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通卫健字〔2023〕276号)文件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慢性病参保患者规范开具长期处方、提供医保结算服务。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通过电子处方流转的患者可不签字)。
医保部门执行统一政策,支持合理医疗行为,持续优化服务,为慢性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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