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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1855/2026-0005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通政办字〔2026〕3号
成文日期 2026-01-2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1855/2026-0005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通政办字〔2026〕3号
成文日期 2026-01-23
公文时效 有效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中心城区供热管网维修、改造、新建及更新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28 16:12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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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28 16:12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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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SRMZF-2026-002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中心城区供热管网维修、改造、新建及更新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123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中心城区供热管网维修改造、新建及更新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供热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供热管网维修改造、新建及更新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各族群众温暖过冬,不断增进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保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供热管网维修改造、新建及更新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各旗县(市)参照此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属地城镇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第三条 住建部门负责城镇供热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本级财政承担供热保障资金;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供热保障金的统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供热保障资金的来源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心城区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3/平方米用于供热主管网及主分支的新建、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科尔沁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将供热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解市财政统筹使用。

(二)上级资金。市、区两级按照事权划分积极争取国家及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用于供热设施的新建和更新改造。

(三)市、区两级资金。市、区两级根据政府批复建设计划将年度供热项目的配套资金及应急抢修资金纳入到年度财政预算,对项目予以保障。

供热企业自筹资金。供热企业自产权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资金由供热企业自筹解决。

(五)其他资金来源。除以上四类资金外,可用于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的资金。

第五条供热主管网及主分支管网新建及更新改造

(一)通辽市中心城区供热主管网及主分支由市政府统筹建设,对于互联互通、与其他地下管线及道路共同实施的供热管网工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和资金来源。

(二)供热主管网及主分支管网维修养护及抢修,由权属单位负责。

住宅小区用地红线以内的供热管网及换热站更新改造及维护抢修

(一)对住宅小区用地红线以内供热管网及换热站“一管到户”原则,具体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用地红线以内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分户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不含分户阀门);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含楼栋控制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含管沟部分)。

(二)新建住宅小区用地红线以内的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由开发商统一配套建设,建设方案建议征求所属供热企业意见,建成后由所属供热企业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

(三)住宅小区用地红线以内已投运并存在隐患的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由科尔沁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实际需求和资金安排逐年组织实施更新改造,更新改造完成后邀请供热企业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热企业运行维护。

(四)对未移交给供热企业的住宅小区用地红线以内供热管网及换热站,由科尔沁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每年设立的抢修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每年300万元抢修资金按照科尔沁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承担的供热面积比例划拨给科尔沁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移交给供热企业的住宅小区用地红线以内供热管网及换热站,其日常维护抢修工作由所属供热企业负责。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监督指导中心城区供热主管网建设维护工作;科尔沁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调整和划分辖区内供热企业的供热区域,监管辖区内供热企业的日常运行。

住建和财政部门应城镇供热保障管网维修养护更新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

本办法由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202651起施行。同时废止《通辽市城镇供热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2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