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1855/2025-0065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通政办字〔2025〕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0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1855/2025-00650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通政办字〔2025〕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04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11-06 10:25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到:
TLSRMZF-2025-011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知识产权工作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发展进步深度结合,通过优化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机制,为各族群众共享创新成果、携手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深化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针对《通辽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通政办发〔2023〕27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将《通辽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通政办发〔2023〕27号)第十一条“驻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已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并在我市实施转化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万元,每年资助10个项目。同一专利因为转化取得成效原因已从本市科技、金融等部门获得除技术交易后补助外的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转化实施单位必须是登记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通辽市的企事业单位)”修改为“驻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将授权专利首次转让或许可,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且属非关联交易的,同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照交易额顺序,奖励10个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专利因为转化取得成效原因已从本市科技、金融等部门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公网安备 1505020200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