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1855/2024-02434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通政办发〔2024〕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1855/2024-02434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通政办发〔2024〕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1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04-22 09:34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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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SRMZF-2024-006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2日
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
通辽市属资源型缺水地区,农业用水主要依赖地下水资源,全市现有农业灌溉面积严重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短缺和地下水超采形势严峻。为全面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坚决落实“四水四定”要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共同发力。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水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农牧、税务、供电公司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工作格局。
(二)保障需求,节约用水。按照“定额用水、以水折电、以电管水、超用加价”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农业生产条件以及农作物种植品种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合理确定水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基本需求,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水。
(三)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促进农业节水控水。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通辽市范围内取水水源为地下水的农业灌溉区域。
(二)水价构成及定价方式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的通知》(内水农〔2024〕6号)等文件要求,井灌区要全面定价收费,各旗县市区采用协商定价等方式,以嘎查村为单位确定供水价格,供水价格包括电费、管理费、维护费等,供水价格总体上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三)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为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水。
1. 定额确定
为提高用水效率,对标国家、自治区用水先进值,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露地玉米浅埋滴灌技术规程》(DB15/T1382-2018),确定主要农作物水稻的灌溉定额先进值为516立方米/亩,红干椒等蔬菜的灌溉定额先进值为192立方米/亩,玉米等其他作物的灌溉定额先进值浅埋滴灌为150立方米/亩、管道输水灌溉为167立方米/亩。各旗县市区按照农业深度节水的要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的用水定额,指导各用水主体科学灌溉,提高用水效率。
以玉米浅埋滴灌为典型,建议年灌水次数不超过8次,灌水定额15~20立方米/亩·次。各生育阶段灌水次数为播种至出苗1次,出苗至拔节2次,拔节至抽雄2次,抽雄至灌浆2次,灌浆至成熟1次。选择水泵型号200QJ50-52/4(11kw)为典型,按轮灌组进行灌溉,每个轮灌组控制面积15亩,建议灌水持续时间5~6小时。
玉米浅埋滴灌建议灌溉用水量表
|
生育阶段 |
灌水定额 (立方米/亩·次) |
灌溉定额 (立方米/亩) |
灌水 次数 |
|
播种-出苗 |
20 |
150 |
1 |
|
出苗-拔节 |
15 |
2 | |
|
拔节-抽雄 |
20 |
2 | |
|
抽雄-灌浆 |
20 |
2 | |
|
灌浆-成熟 |
20 |
1 |
以玉米管道输水灌溉为典型,建议年灌水次数不超过6次,灌水定额25~30立方米/亩·次。各生育阶段灌水次数为播种至出苗1次,出苗至拔节1次,拔节至抽雄1次,抽雄至灌浆2次,灌浆至成熟1次。选择水泵型号200QJ80-33/3(11kw)为典型,按畦田进行灌溉,每个畦田田块面积3亩,建议灌水持续时间2~4小时。
玉米管道输水灌溉建议灌溉用水量表
|
生育阶段 |
灌水定额 (立方米/亩·次) |
灌溉定额 (立方米/亩) |
灌水 次数 |
|
播种-出苗 |
30 |
167 |
1 |
|
出苗-拔节 |
30 |
1 | |
|
拔节-抽雄 |
30 |
1 | |
|
抽雄-灌浆 |
25 |
2 | |
|
灌浆-成熟 |
27 |
1 |
注:漫灌的灌溉定额按管灌的灌溉定额对待。
2. 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超额加价”制度,全面推行浅埋滴灌,灌溉方式采用浅埋滴灌的,定额以内按照协商定价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基本水价;灌溉方式采用管道输水灌溉的,设定过渡期3年,2024年—2026年定额以内按照协商定价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基本水价,2027年开始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倍作为管灌基本水价;采用大水漫灌的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倍作为漫灌基本水价。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加价: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0.5倍;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1倍;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2倍。
3. 水量核定及水费征收
农业灌溉实行用水缴费制度,采用先交费后用水的方式,确保水费收缴到位。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内水费由嘎查村确定的机电井管理人员负责收取;超定额部分由嘎查村委员会按照计量设施分档核定用水量,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通过“以电折水”系数分档核定农业灌溉用电量,并负责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嘎查村委员会收取后缴至苏木乡镇政府管理部门,并出具缴费凭证;机电井管理人员执分档缴费凭证方可向供电部门购电。特殊干旱年份由旗县水务部门负责重新核算用水量及超定额部分水费。
4. 水费管理及使用
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主要用于节水奖励、农田水利设施节水技术改造、“以电折水”典型井维护等,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指导旗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严格执行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
为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增强农牧民节水意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内水资〔2018〕143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8号),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取用水限额的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严格执行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
1. 限额确定
科尔沁区、开发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县、库伦旗、奈曼旗种植业、林业取单位取用水限额值为215立方米/亩,霍林郭勒市、扎鲁特旗种植业、林业取单位取用水限额值为266立方米/亩。
2. 分档分量及加征标准
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取用水限额的部分,农牧户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0.1元/立方米、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1.25元/立方米,按照下列规定加征水资源税:限额内不征收水资源税;超过限额20%(含)内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限额 20%至40%(含)内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出限额4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3. 水量核定及水资源税征收
农业灌溉用水由取水口所在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超限额部分水量报税务部门征收水资源税。具体收缴程序由各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确定。
(五)实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为调动各类用水主体节水积极性,促进农业节水,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1. 奖补范围
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具备计量基础(含以电折水)、运行管护到位的农田水利项目。
2. 奖补对象
精准补贴对象为定额内用水且已缴纳水费的用水主体。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的适当奖励,奖励对象为定额内用水节约的取用水户或用水合作组织、自主改造提升为浅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取水户或用水合作组织。
3. 奖补方式
可通过现金、节水设施等方式进行奖励,也可奖励用于宣传、培训等费用。
4. 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上级水利发展资金、征收的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等,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六)取用水管理及责任体系
1. 取用水管理
加强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管理,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现状地下水已超采(载)或新增取用水后超过地下水管控单元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不得新打农业灌溉机电井,对该旗县市区新增地下水实行限审限批。
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由取用水户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也可以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申请领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用电设施或者增容用电用于取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的,应当申请取水。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2. 管理责任体系
各旗县市区要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旗县市区政府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负总责;苏木乡镇政府、国营农牧林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嘎查村(分场)作为管理主体,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农业灌溉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机电井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巡查管护农业机电井,确保机电井、管网、计量监测及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转;二是督促落实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三是制止、举报违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及其他破坏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组织水务、农牧、发改、财政、税务、电力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专题会议,调度推进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二)细化工作措施。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抓好工作落实。水务部门牵头做好农业用水管理、供水价格制定、“以电折水”系数确定、用水量核定、水费征收等指导工作,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旗县市区落实各项工作;发改部门做好政府定价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落实、监督使用等工作;税务部门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工作;农牧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智能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供电部门负责供电控制与管理工作。
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2024年4月25日前制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指导苏木乡镇、嘎查村进行协商定价;建立健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包括奖补范围、对象、标准、方式、程序、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等内容,未制定办法的不得发放奖补资金;制定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监督指导水费使用和管理。
(三)强化监督。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对水费征收、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严禁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认真规范水费的收支管理行为。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旗县市区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创造良好节水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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