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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6-04-04 10:18

信息来源: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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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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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一、机关职能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经营主体审批许可、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质量管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三品一特”监管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依职权负责和指导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和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职权负责和指导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备案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权限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根据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交办的任务,依照《反垄断法》 规定,开展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 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按规定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和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部门各负其职、旗县(市、区)政府负总责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食品 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指导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法定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许可、备案等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职责组织和监督实施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旗(县、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依职权指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十九)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通辽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 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二十)指导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个私 经济组织党建、团建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十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 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 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协助做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5.提高服务水平。推进消费维权体系建设,高效处置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牧局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牧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经营者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牧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两部门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通辽海关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通辽海关要建立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 业负担。(2)海关部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通辽海关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部门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 运、销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 回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海关部门通报,由海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市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有关工作。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药品流通监管。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市商务局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流通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科。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任务考核工作。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 新闻发布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三)法规科。负责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的研究解读。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牵头做好权责清单清理、调整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相关工作。实施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许可听证的工作。落实依法治市有关要求,承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普法工作。承担本系统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工作。

(四)执法稽查局。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或跨旗县(市、区)的大案要案工作。承办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交等案件和执法任务。负责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五)市场环境指导科(非公党建办公室)。指导市场主体 统一登记注册及营业执照核发、许可及备案证照的办理等相关工作。指导和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公示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协助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政审批工作,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负责研究指导全市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总结宣传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经验,培育、选树先进典型,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本地区涉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并推行全市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工作。

(七)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12315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及指导全市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依据上级委托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九)网络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依法规范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十)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规范广告活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广 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十一)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规划。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状况分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通辽市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性、专业性监督。指导旗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承担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药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拟订推进食品安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风险监测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畜产品监督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流通领域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拟订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七)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化妆品监督管理科。依职权组织实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的建议。

(十九)药品流通监管科。依职权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对药品零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安全监管。

(二十)药品与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科。负责本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工作,配合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做好有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十一)医疗器械监管科。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经营和使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质量规范及管理办法等规范的实施工作。

(二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计量科。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四)标准化科。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发布、监督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负责商品条码及标识的监督工作。

(二十五)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拟订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

(二十六)知识产权发展保护科。拟订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战略规划、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等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人才的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工作。规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使用行为,依法处理全市知识产权纠纷和假冒行为。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

(二十七)科技和信息化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技成果应用等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实施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信息网络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全系统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十八)财务科。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九)药械安全监察科。负责承接上级交办的“两品一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及医疗器械第一类生产领域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两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安全及合法性、合规性督查工作。组织开展监管人员年度教育培训工作,统筹开展“两品一械”信息、安全、宣传、统计等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检查“两品一械”队伍建设及年度考核等综合性工作。

(三十)人事科。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相关缴费基数核算、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外事等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定级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

系统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开发区分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承担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办公地址:通辽市行政中心1号楼四楼东侧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负责人:包连山

联系方式:0475-8835742

三、所属单位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2个事业单位

(一)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主要职责:

1.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

(1)承担研究、建立、保存、维护、使用经国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计量标准和通辽市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承担量值传递,开展强制检定、其他检定、校准、测试及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3)承担标准制订、修订、技术论证、咨询和翻译等工作,建立标准信息服务网络,开发标准信息资源。

(4)承担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提供技术孵化与成果转化。

(5)承担相关科技研究,开展国内外实验室间的合作与共享,为产业提供高新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制订高新技术标准等技术支撑工作。

(6)承担产品、商品、药品职责范围内的公证检验工作。

2.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

(1)承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复验、委托检验、科研、快速检测技术研究等技术支撑工作。

(2)承担重点工业产品、农用产品、学生用品、轻工产品、服装纤维制品等的检验检测、风险监测、仲裁检定、质量鉴定等技术支撑工作。

(3)承担为社会提供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标准化等技术公益服务,面向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检测公益服务。

(4)承担粮油质量标准检测等工作。

(5)承担为企业制定产品标准等服务,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标准的制订或者修订等技术支撑工作。

(6)按取得资质开展相关业务及其他委托性业务。

(7)承担全市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检验检测职能。

(8)承担配合粮食行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的粮油质量检验检测职能。

(9)承担通辽地区新收获粮食品质监测、质量调查、质量安全监测等职能。

3.完成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文件起草、信息宣传、车辆管理、档案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用品及物业服务采购等工作。

2.人事科。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相关缴费基数核算、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定级上报工作。

3.财务科。负责单位预决算、各项资金收支管理、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4.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合同评审、接受委托、样品接收与管理,检验报告审核、发布及统计上报,组织人员能力确认、授权、培训等工作。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组织管理科研、重点实验室申报及监督运行等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资质项目复查和扩项考核,技术档案管理及其他日常业务运行等方面的工作。

5.技术设备保障室。负责仪器设备、试剂、标准物质、消耗材料采购管理工作,仪器检定校准服务、维修等工作,负责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保障日常检验检测业务运行。向高级别计量基准、标准进行量值溯源;其他计量仪器设备的周期检定工作。

6.力学长热电检验室。承担力学类、衡器类、质量类、交通安全计量仪器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工作。承担几何量类、温度类、电能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工作。

7.民生计量检验室。承担定量包装商品以及酒精计、石油密度计、道路雷达测速仪等浮计;交通信号灯检测、酒精气体呼入器、民用三表(水表、煤气表、热能表)检定工作。

8.医疗光化检验室。承担医疗仪器类、光学类、理化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工作;承担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工作。

9.食品检验研究室。承担食品的日常检验、专项检验、委托检验、风险监测及相关科研工作。承担全市粮油各流通环节的质量检测等工作。

10.蒙中药检验研究室。承担中蒙药检验及相关科研工作。

11.化学药检验研究室。承担化学药品、化妆品的检验;承担药品的药理、毒理实验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学科的科研工作;

12.微生物检验研究室。承担食品、药品微生物检验及相关科研工作。

13.分子生物学检验研究室。承担食品、药品的分子生物检验及相关科研工作。

14.能源轻工化纤产品检验室。承担各种汽油、柴油、煤炭、轻工、化纤等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15.建材农资化工产品检验室。承担建材、农资(化肥、农业节水灌溉)、化工等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16.标准化研究室。负责保障国家标准馆通辽工作站正常运行,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文献资料;承担标准制订、修订、技术论证、信息网络、研究等工作;协助开展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党建办公室。负责党建、纪检、意识形态、工会、妇联、共青团、扶贫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办公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47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负责人:吴宝忠

联系方式:0475-6342399

(二)政务服务保障中心

主要职责:

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保障工作;承担“12315”热线工作,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咨询,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分流分拨、跟踪催办、回访回复、立案建议,调解消费者纠纷、配合查处对经济行为的举报;承担12315数据整理分析、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完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通辽市行政中心北侧平房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负责人:董国华

联系方式:0475-8833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