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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6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6-04-08 11:39

信息来源: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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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08 11: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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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18年,我市出台了《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7年时间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拆等方面工作实践,发现仍有优化空间。为适应后续城市更新新形势下房屋征收工作的新变化,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依据2025715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修订过程  

结合我市实际住建局牵头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征求9个旗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履行了公示、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性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修改细化后,报请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6个部分内容。一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分工;二是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主体、条件及程序,征收方案制定和流程等内容;三是评估工作。明确了评估机构选定方式、评估标准、结果公示等内容。四是补偿标准。明确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面积认定、过渡费及奖励规则等内容。五是补偿协议。明确了协议订立事项、补偿决定程序、档案建立和管理等内容;六是附则。包括办法实施时间及其它有关事项。

、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补偿、评估流程、商改住停业停产补偿五个方面进行优化调整。

一是优化住宅货币、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规则。取消住宅平房1.3倍、楼房1.1倍的货币补偿固定系数,统一按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补偿;删除装修补助的折算面积内容,适配货币补偿规则调整;规范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认定,产权证外合法已建建筑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补偿,未经依法批准在原有房屋和土地上擅自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经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部分不予补偿

二是丰富补偿安置选择方式。在原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基础上,新增房票兑付方式,明确房票视同货币补偿,由制定具体兑付办法。

三是修订临时安置补偿相关规定。调整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取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固定标准,由结合实际租金情况制定,仍保留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的兜底条款;删除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的固定过渡期限,由各地按项目实际自主约定,同时保留逾期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刚性要求。

四是简化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评估流程。取消被征收人需提供前三年效益、纳税凭证等举证要求,明确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结合经营状况、净收益直接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降低群众举证成本,提升补偿效率。

五是新增住改商停产停业补偿条款。针对住宅改经营的常见情形,明确征收决定公告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持续真实经营的,可按经营收益等给予停产停业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核定。同时设置严格认定条件,无真实经营佐证、突击注册等情形不予享受该补偿,仅按住宅性质补偿。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刘煜东

联系电话:0475-823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