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1-28 16: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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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中心城区供热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供热管网维修、改造、新建及更新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各族群众温暖过冬,不断增进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保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我市制定了《通辽市中心城区供热管网维修、改造、新建及更新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9条,按人大立法“小切口,不分章节”的要求,虽未分章节,但内部逻辑结构较为清晰,具体包含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总则部分。明确《管理办法》立法依据、目的,为办法制定提供合法性支撑,界定适用边界,划分部门职责。
第四条为保障资金来源部分。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级资金、市区两级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其中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部分进行调整,调整后为33元/平方米。(依据通政字〔2014〕81号文件,配套费为120元/平方米时,50元为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按照通政字〔2023〕101号文件,配套费调整为80元/平方米,等比例下调50/120*80=33.33,取整后为33元。)
第五条至第六条为资金使用范围及使用主体部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要求,落实供热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以住宅小区用地红线划分,明确对红线以外供热主管网及主分支管网与红线以内供热设施新建、更新改造及维护抢修责任主体与资金使用范围及主体。
第七条至第八条为监督管理部分。依据《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通党办发〔2023〕17号),划分市、区两级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并要求住建、财政部门对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为附则部分。明确《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通辽市城镇供热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23〕74号)。
解读单位: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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