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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23-09-20 17:08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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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9-20 17: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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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保险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就可申请工伤认定,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法定的医疗救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四、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伤保险如何缴纳,个人用不用缴费?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六、工伤职工因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还能否获得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可以获得。

七、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答:凡是在我们国家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在相关部门的监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包括获得从工伤保险基金长期领取的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维权困难、待遇落实难、长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九、建筑业等流动性大的单位职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建筑行业使用农民工较多、职工流动性较大,这个群体内的从业人员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因此,国家现行政策要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每个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相对固定的职工(如企业内的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后勤保障等人员),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如农牧民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筑项目,视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各级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十、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