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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有100个事项可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

2024-09-03 15:52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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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15:52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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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从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

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

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

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学技术局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2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取消该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工信局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对工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

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

对工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

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审查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工信局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

虚假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8

对工业企业无偿向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9

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

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

内容不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工信局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0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检查部门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

达到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1

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2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生产食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工信局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3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4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5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

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工信局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6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

食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7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

食盐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8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工信局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9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0

对食盐未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

的包装、标识没有明显

区别于食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1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

聘用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工信局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2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

批发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3

对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加工、批发

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4

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工信局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5

对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及相关责任

人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7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8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核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5人的,且能当场整改到位


3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2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3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4

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24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4.【部门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38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5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25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部门规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6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6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29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气象计量器具,造成危害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7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46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39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4.【部门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笫12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8

对新闻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6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2.【部门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笫1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20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内容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9

对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6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部门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笫1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40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41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9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3.《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四)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转让、转借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六)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的。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42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规定的处罚

1.【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不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条件的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43

对违反施放气球管理

规定的处罚

1.【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第29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未指定专人值守的;()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44

对违反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规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8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部门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4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5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升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27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45

对违反气象资料共享

管理规定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7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3.《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8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46

对违反防雷资质管理

等规定的处罚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32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47

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8“”79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1条、第32条、第34条;

4.【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03132

5.【地方规章】《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五条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48

对拒不安装或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5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49

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罚

1.【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5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5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50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

隐瞒不报的处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35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51

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52

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

管理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第17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8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第19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53

对违反气象行政许可

规定行为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2.【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41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4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气象局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54

对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至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的;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逾期不清理的,受影响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5

对未按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项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6

对未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项规定未按时间、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7

对便民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位置组织入市、撤市、或者经营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便民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位置组织入市、撤市、或者经营的;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8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9

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将垃圾扫入或者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等非指定地点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将垃圾扫入或者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等非指定地点的;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0

对车辆带泥运行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车辆带泥运行的;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1

对未在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等设施、设备,破坏建筑物外立面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未在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等设施、设备,破坏建筑物外立面的。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2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有第一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堆放面积不足10平方米或搭建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3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有第一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4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责任单位未及时将居民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运送到垃圾转运站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责任单位未及时将居民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运送到垃圾转运站的;

    有第一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5

对非法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六)非法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6

对将厨余垃圾倒入河道、排水管网、公共厕所等非

指定地点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八)将厨余垃圾倒入河道、排水管网、公共厕所等非指定地点的;

    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倒0.01吨以下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7

对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致使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残的,有暴露垃圾、冰雪、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或者环境卫生设施缺损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九)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致使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残的,有暴露垃圾、冰雪、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或者环境卫生设施缺损的。

    有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8

对城市道路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塌方等情况未及时修复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其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未适时清洗、修复、补齐、归位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一)城市道路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塌方等情况未及时修复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其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未适时清洗、修复、补齐、归位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9

对依法举办的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活动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或者对活动产生的场地、设施破损没有进行修复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二)依法举办的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活动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或者对活动产生的场地、设施破损没有进行修复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0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和公园等违反规定设置排油烟口或者排水口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和公园等违反规定设置排油烟口或者排水口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1

对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

面未硬化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四)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未硬化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2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未堆放整齐,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覆盖的,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

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未堆放整齐,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覆盖的,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3

对施工围挡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低于三分之一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六)施工围挡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低于三分之一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4

对在城市道路上运输散装和液体货物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设施或者产生

泄漏、遗撒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上运输散装和液体货物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设施或者产生泄漏、遗撒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5

对化粪池未定期清掏,造成堵塞、外溢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八)化粪池未定期清掏,造成堵塞、外溢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6

对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建筑垃圾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十)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建筑垃圾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有第十项规定行为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7

对将屠宰垃圾等废弃物

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十一)将屠宰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有第十一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在0.01吨以下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8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

城市道路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9

对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共享自行车、电动车承租人和出租人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10辆以下共享单车未停放入停车泊位内,乱停乱放未及时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0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不文明行为发生前未进行宣传和警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不文明行为发生前未进行宣传和警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1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发生的不文明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制止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发生的不文明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2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拒不改正的不文明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拒不改正的不文明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3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4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

类投放知识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5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完好、整洁、美观,

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

足的,及时维修、更换、

清洗或者补设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6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7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当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或者苏

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报告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当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8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9

单位、家庭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0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时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地点,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1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时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地点,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2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滴漏生活垃圾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3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4

对企业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5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95

破坏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


96

破坏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


97

破坏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主动恢复被破坏草原植被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林草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配合林草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林草行政机关根据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98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内恢复原状的从轻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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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从轻处罚,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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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通过)第四十八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地形地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地形地貌轻微破坏并恢复地形地貌的从轻处罚,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