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9-03 15:47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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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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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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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 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 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 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科学技术局 |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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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取消该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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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工信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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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工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 生产工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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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工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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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审查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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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 虚假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工信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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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工业企业无偿向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 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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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 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 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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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检查部门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 达到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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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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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工信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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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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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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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 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工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工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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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 食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工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工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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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 食盐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工信局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工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工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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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工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工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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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工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工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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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食盐未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 的包装、标识没有明显 区别于食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工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工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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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 聘用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工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工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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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 批发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工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工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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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加工、批发 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工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工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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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 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工信局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工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工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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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员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工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工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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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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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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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初次违法,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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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初次违法,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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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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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职责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初次违法,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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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建设单位未协调组织制定防多台碰撞安全措施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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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 或者设施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水务局 |
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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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市水务局 |
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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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 运行不正常的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计量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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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计量设施不合格 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计量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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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地下水工程计量设施不 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市水务局 |
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计量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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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规定 取用地下水的 |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规定取用地下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予以关闭。 |
限期整改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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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补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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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 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市水务局 |
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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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 准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期限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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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 尾矿、废渣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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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
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限期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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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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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 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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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 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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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 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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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 佩带工作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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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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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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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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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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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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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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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导游未按期报告 信息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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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 相关应用软件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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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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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 “样张”戳记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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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至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的; |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限期内改正清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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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未按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项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限期内改正清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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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未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项规定未按时间、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限期内改正清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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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便民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位置组织入市、撤市、或者经营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便民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位置组织入市、撤市、或者经营的; |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限期内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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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
限期内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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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将垃圾扫入或者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等非指定地点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将垃圾扫入或者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等非指定地点的; |
限期内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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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车辆带泥运行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车辆带泥运行的; |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限期内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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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未在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等设施、设备,破坏建筑物外立面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未在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等设施、设备,破坏建筑物外立面的。 |
限期内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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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有第一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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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有第一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限期内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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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责任单位未及时将居民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运送到垃圾转运站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责任单位未及时将居民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运送到垃圾转运站的; 有第一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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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非法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六)非法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限期内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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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将厨余垃圾倒入河道、排水管网、公共厕所等非 指定地点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八)将厨余垃圾倒入河道、排水管网、公共厕所等非指定地点的; 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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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致使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残的,有暴露垃圾、冰雪、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或者环境卫生设施缺损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九)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致使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残的,有暴露垃圾、冰雪、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或者环境卫生设施缺损的。 有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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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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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城市道路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塌方等情况未及时修复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其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未适时清洗、修复、 补齐、归位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一)城市道路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塌方等情况未及时修复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其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未适时清洗、修复、补齐、归位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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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依法举办的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活动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或者对活动产生的场地、设施破损没有进行修复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二)依法举办的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活动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或者对活动产生的场地、设施破损没有进行修复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限期内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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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和公园等违反规定设置排油烟口或者排水口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和公园等违反规定设置排油烟口或者排水口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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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施工现场的出入口 路面未硬化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四)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未硬化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限期内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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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未堆放整齐,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覆盖的,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未堆放整齐,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覆盖的,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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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围挡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低于三分之一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六)施工围挡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低于三分之一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限期内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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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在城市道路上运输散装和液体货物未采取密闭、 包扎、覆盖等设施或者 产生泄漏、遗撒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上运输散装和液体货物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设施或者产生泄漏、遗撒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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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化粪池未定期清掏, 造成堵塞、外溢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八)化粪池未定期清掏,造成堵塞、外溢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限期内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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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建筑垃圾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十)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建筑垃圾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有第十项规定行为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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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屠宰垃圾等废弃物 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十一)将屠宰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有第十一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限期内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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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 城市道路的处罚 |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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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共享自行车、电动车承租人和出租人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辆以下共享单车未停放入停车泊位内,乱停乱放,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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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家庭和个人未在 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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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38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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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气象探测 环境行为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2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部门规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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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9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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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3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4.【部门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笫12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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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2.【部门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笫1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20条“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内容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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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部门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笫1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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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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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四)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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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规定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不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条件的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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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施放气球 管理规定的处罚 |
1.【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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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规定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部门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4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5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升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2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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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气象资料共享 管理规定的处罚 |
1.【部门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3.《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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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防雷资质管理 等规定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32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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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2.【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1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32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4.【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0条、第31条、第32条 5.【地方规章】《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五条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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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安装或安装不符合 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 防护装置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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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有防雷装置, 拒绝进行检测 或者经检测不合格 又拒不整改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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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 隐瞒不报的处罚 |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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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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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气候可行性 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第1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第1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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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涉外气象探测 和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
1.【部门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2.【部门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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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 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1.【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笫1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2.【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笫19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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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违反气象行政许可 规定行为的处罚 |
1.【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2.【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41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二)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气象局 |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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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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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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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超载放牧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进行草原流转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第三十一条 已经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依据核定的载畜量,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载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超过核定的载畜量超载放牧行为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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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依法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落实制度的农牧民给予奖励补助。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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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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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破坏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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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破坏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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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破坏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破坏草原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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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破坏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破坏草原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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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破坏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
实施草原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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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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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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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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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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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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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的处罚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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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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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 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 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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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 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 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 作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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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第十九条 |
经责令在期限内恢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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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 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 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 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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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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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 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经责令在期限内治理,并符合要求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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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 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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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在限期内汇交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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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在期限内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不予行政处罚。 |





蒙公网安备 1505020200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