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4-02 09:00
信息来源:
库伦旗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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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信息共享办字〔2024〕2号
各成员单位:
按照《通辽市2024年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请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及时准确归集涉企信息。
附件:《库伦旗2024年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联系人:高晓颖 曹道
联系电话:0475-4713313
库伦旗2024年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更好地服务各类企业和社会公众,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库伦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积极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库伦旗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促进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进一步提升库伦旗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行政机关整理、录入、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应当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在内容上一致,按照数据规范要求保证数据质量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二)及时准确。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公示信息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定依据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公示涉企信息。
(三)共享应用。各有关部门应使用公示系统中的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共享运用数据结果,实施 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精准监管、协同监管,优化完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
三、归集内容、路径和时限
(一)归集内容。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包括:
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3.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4.股权出质登记信息;5.行政处罚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归集路径和时限
1、归集路径。涉企信息的归集以“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为原则,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各行政机关将产生的涉企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自动共享至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2、归集时限。各行政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产生、变更后及时整理、录入、归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系统(内蒙古)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共享与应用
(一)信息共享
1、支持社会公众查询。公示系统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免费提供企业信息公示查询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依法查询、使用已公示的涉企信息。
2、支持政府部门共享应用。各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归集、信息提供、信息管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从协同监管平台共享获取的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资格准入、联合惩戒等工作需要,公示系统未公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
(二)信息应用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平台的使用、管理等工作,成立组织领 导机构,制定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推进工作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涉企信息提供的主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要保证公示信息质量,认真核实涉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三)加强督促检查。库伦旗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领导小组定时通报各部门涉企归集情况,并建立本地区的考核细则,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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