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29 16:15
信息来源:
霍林郭勒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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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制定《霍林郭勒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服务指南(4.0版)》,现将《霍林郭勒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服务指南(4.0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4年8月29日
霍林郭勒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事项标准化服务指南
一、受理机构:霍林郭勒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二、审批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
三、是否收费:否
四、办理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
(一)项目审批建议书(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①项目建议书申请文件(申请人自备);
②项目建议书(文本)(申请人自备)。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申请人自备)。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①申请表(部门提供);
②建设单位申请报告(部门提供);
③项目建设依据(部门提供);
④项目2000坐标系3度带拐点坐标(CAD、 TXT)(申请人自备);
⑤城镇开发边界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涉及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无用地标准或超用地标准的提供节约集约分析专章(申请人自备);
⑥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需提供当地林草部门出具的对项目使用林地草地的地类、面积和初核结果,以及同意项目先行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的说明(部门提供);
⑦提供自然保护区的审核意见(部门提供);
⑧提供水源地审核意见(部门提供);
⑨矿山类项目涉及占用草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出具符合自治区不在草原上新上矿产资源等工业项目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的说明(申请人自备);
⑩提供文物部门的审核意见(部门提供);
⑪压覆矿产资源情况预查询(申请人自备);
⑫违法用地按要求提供规定材料(不涉及违法的提供现场查看记录表)(申请人自备)。
(四)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申请人自备);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申请人自备);
③财政资金到文征明(申请人自备);
④市政府文件(申请人自备);
⑤(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声明表(申请人自备);
⑥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申请人自备);
⑦申请人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②发改委出具的建设项目批(核)准、备案文件(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③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1:1000相关图纸(实测图、用地红线图、地下管网综合图)(申请人自备);
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五、中介服务事项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告知承诺事项名称
1.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承诺材料: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及补充耕地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原审批材料中要求书面承诺,现已取消书面材料);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材料: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承诺书;
3.取水许可审批,承诺材料: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承诺书、内蒙古自治区取水工程自核验承诺书。
七、可并联办理事项
1.本阶段主审批事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2.本阶段辅审批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跨阶段审批事项与各阶段主审批事项可以进行并联审批或同步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办理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设定依据参照跨阶段办理服务指南。
八、设定依据
(一)项目审批建议书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 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 号);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四)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五)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九、审批流程
申报—受理—审查—决定
十、受理方式
十一、审批结果送达
1.窗口领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十二、监督投诉
霍林郭勒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事项标准化服务指南
一、受理机构:霍林郭勒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二、审批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
三、是否收费:否
四、办理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
(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①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申请人自备);
②项目初步设计文本(申请人自备)。
(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自备);
②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③地质勘察报告、专家论证报告或相关单位、机构出具的符合人防地下室异地建设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
④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此项可提供用地预审意见)(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⑤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申请人自备);
⑥规划行政许可前公示公告(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⑦与最终规划方案一致的各单体建筑经济技术指标统计表(附各单体工程建筑、结构设计方案电子版)(申请人自备)。
五、中介服务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人防、消防工程);
六、告知承诺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承诺材料: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七、可并联办理事项
1.本阶段主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事项);
2.本阶段辅审批事项:对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市政公用联合报装(合并办理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合并办理事项);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跨阶段审批事项与各阶段主审批事项可以进行并联审批或同步办理。
八、设定依据
(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霍市关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审批事项合并的通知》。
九、审批流程
申报—受理—审查—决定
十、受理方式
窗口申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十一、审批结果送达
1.窗口领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邮寄:窗口咨询
十二、监督投诉
1.电话:0475-7962001
2.地址:霍林郭勒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霍林郭勒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事项标准化服务指南
一、受理机构:霍林郭勒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二、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是否收费:否
四、办理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人防工程监督、消防设计审查并联审批)(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部门提供);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文件)(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④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承诺制免提交);
⑤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含人防工程)(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⑥施工总包合同(含人防工程)(申请人自备);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承诺制免提交);
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联合图审)(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⑨全套施工图纸(加盖图审印章,包含人防、消防)(申请人自备);
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程质量责任授权书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含人防工程)(申请人自备);
⑪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申请人自备);
⑫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地下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申请人自备);
⑬地下室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申请人自备);
⑭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承诺书(承诺制免提交);
⑮地质勘察报告(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⑯人防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如有)(申请人自备);
⑰人防工程设计合同(申请人自备);
⑱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经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需提供)(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⑲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申请人自备);
⑳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申请人自备);
㉑消防设计文件(申请人自备)。
注:承诺制免提交无需提交材料,只需提交承诺书。
五、中介服务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
六、告知承诺事项名称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人防设计),承诺材料: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程质量责任授权书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含人防工程)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③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④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⑤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
2.免于施工图审查发放施工许可证核发,承诺材料: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格书。
七、可并联办理事项
1.本阶段主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事项);
2.本阶段辅审批事项:对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市政公用联合报装(合并办理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合并办理事项);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跨阶段审批事项与各阶段主审批事项可以进行并联审批或同步办理。
八、设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三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4. 《霍市关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审批事项合并的通知》。
九、审批流程
申报—受理—审查—决定
十、受理方式
窗口申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十一、审批结果送达
1.窗口领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邮寄:窗口咨询
十二、监督投诉
1.电话:0475-7962001
2.地址:霍林郭勒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霍林郭勒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审批事项标准化服务指南
一、受理机构:霍林郭勒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二、审批部门: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是否收费:否
四、办理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
(一)联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住建、消防、人防合并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规划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不动产测绘)(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含人防、消防)(部门提供);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勘察单位质量检查评定报告(表一)、设计单位质量检查评定报告(表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表三)、监理单位质量检查评估报告(表四)(申请人自备);
③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④住宅工程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申请人自备);
⑤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申请人自备);
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人自备);
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承诺制免提交);
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⑩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申请人自备);
⑪人防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含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⑫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含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申请人自备);
⑬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申请人自备);
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勘察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施工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申请人自备);
⑮人防工程竣工图(包含总平面图、防空地下室各专业平时、战时竣工图纸等)(申请人自备);
⑯人防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申请人自备);
⑰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地形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⑱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承诺书(承诺制免提交);
⑲附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申请人自备);
⑳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申请人自备)。
各事项所需材料:
人防竣工验收备案:⑧⑨⑩⑪⑫⑬⑭⑮⑯
规划核实: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⑲⑳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⑱
竣工验收备案:①②③④⑤⑥⑦
(二)不动产首次登记(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部门提供);
②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
③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④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⑥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⑦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申请人自备)。
注:承诺制免提交无需提交材料,只需提交承诺书。
五、中介服务事项
测量技术报告服务指南。
六、告知承诺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承诺材料: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七、可并联办理事项
1.本阶段主审批事项: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办理事项);
2.本阶段辅审批事项:不动产首次登记;跨阶段审批事项与各阶段主审批事项可以进行并联审批或同步办理。
八、设定依据
(一)联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住建、消防、人防合并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规划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不动产测绘)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2. 《霍市关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审批事项合并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
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 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6.《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7.《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9.《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10.《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二十);
1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
(二)不动产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2019年修订) 第三条。
九、审批流程
申报—受理—审查—决定
十、受理方式
窗口申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十一、审批结果送达
1.窗口领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邮寄:窗口咨询
十二、监督投诉
1.电话:0475-7962001
2.地址:霍林郭勒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霍林郭勒市工程建设项目跨阶段审批事项标准化服务指南
一、受理机构:霍林郭勒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二、审批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局、行政服务和政务服务局。
三、是否收费:否
四、办理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时限:20/10个工作日)
(1)报告书
①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请人自备);
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申请人自备)。
(2)报告表
①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申请人自备);
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申请人自备)。
(二)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核(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①草原征占用申请(申请人自备);
②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申请人自备);
③项目批准文件(申请人自备);
④环评文件(申请人自备);
⑤拟使用草原的坐标图(申请人自备);
⑥建设项目使用草原面积一览表(申请人自备);
⑦草原所有权证(申请人自备);
⑧草原权属证明、草原所有者意见书(申请人自备);
⑨会议记录(申请人自备);
⑩项目建设使用草原协议书(申请人自备);
⑪项目建设使用草原方案公示、公示图片(申请人自备);
⑫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人自备);
⑬草原流转合同(申请人自备);
⑭初审意见(申请人自备)。
(三)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①拟报批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②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可容缺)(申请人自备);
③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含建设项目相关图纸)(申请人自备);
④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自备)。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承诺时限:20/5个工作日)
⑴报告书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人自备);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申请人自备)。
⑵报告表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人自备);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申请人自备)。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申请人自备);
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申请人自备)。
(六)取水许可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①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申请人自备);
②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
(七)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①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部门提供);
②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共享材料企业免提交);
③施工方案(申请人自备);
④交通组织方案(申请人自备);
⑤承诺书(部门提供)。
(八)市政公用联合报装接入(包含水电气暖信联合报装接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水电气暖信联合报装申请“一张表单”(部门提供)。
五、设定依据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二)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2014 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六)取水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条。
(七)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3.《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八)市政公用联合报装接入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
2.《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条;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2019年3月修改)第二十三条 ;
5.《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
6.《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7.《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
8.《内蒙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应用指南》;
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D50268-2008;
11.《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4.《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2018)。
注:跨阶段审批事项与各阶段主审批事项可以进行并联审批或同步办理,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促进项目审批提速。
六、审批流程
申报—受理—审查—决定
七、受理方式
窗口申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八、审批结果送达
1.窗口领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邮寄:窗口咨询
九、监督投诉
1.电话:0475-7962001
2.地址:霍林郭勒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 1505020200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