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7-03 16:35
信息来源:
霍林郭勒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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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现将《霍林郭勒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3日
霍林郭勒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霍林郭勒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内建质〔2023〕1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霍林郭勒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按照“一窗办理、信息共享、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所有验收事项合格由综合窗口上传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或其他有关部门在线获取联合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他涉及备案表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霍林郭勒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三、联合验收事项
联合验收事项包括: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电力工程竣工验收、燃气设施竣工验收、供热设施竣工验收、通信基础设施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合格的工程项目无需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纳入联合验收)。其中,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承诺书并按照承诺期限完善相关验收资料。
四、工作举措
(一)优化实施程序
1.牵头部门组织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申请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或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提交多个验收事项并联办理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同时协调各参与部门(机构)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验收事项通过的,各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及专项验收结果物反馈至综合窗口。验收事项未通过的,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由未通过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组织验收,限时办结,并在联合验收意见书相应备注栏中备注验收经过。全部验收通过后,综合窗口上传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附表)至审批管理系统作为结果物。
2.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其他涉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审批事项参照执行。
3.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可由审批部门内部流转或由前阶段审批生成的数据获得,不再由申请人重复提供。
4.建设单位到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或者直接在工程项目审批系统下载电子文书和各验收部门出具的结果文书。
5.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行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房产测绘、人防工程竣工测量等“多测合一”。
6.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
(二)调整不动产登记首次办理
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凭联合验收意见书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
(三)调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作为联合验收意见纳入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无需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调整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报告及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作为联合验收意见纳入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无需再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调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办理
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项目,以消防备案凭证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结果作为联合验收意见纳入联合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后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纳入联合验收意见书。
(六)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将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承诺书作为联合验收意见纳入联合验收意见书。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城建档案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基本条件和办理程序督促建设单位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联合验收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合验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明确联合验收部门及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竣工验收。各有关部门要提升主动靠前服务意识,及时提供政策辅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提升工程建设的效率;加强工程实体验收条件的核实,对不符合各单项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申请不予受理;核实建设单位在所属各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存在失信情况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统一更新审批事项竣工联合验收的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理时限,并及时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相关内容和流程,确保由审批部门内部流转和审批生成的数据、材料不再由申请人提供。同时,要加大宣传培训,让市场主体知晓改革内容,熟知改革政策,推动改革工作高质量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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