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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二十五)

发布时间:

2023-10-09 17:49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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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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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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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四批   2023年10月9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TL20239250453

霍林郭勒市内蒙古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有生物质和燃煤两用锅炉,与环评批复的清洁能源锅炉不符,日常主要燃用煤炭,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备,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直接排放;排污许可管理系统2022年和2023年年度和季度执行报告弄虚作假,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为零(2022年全年生产,2023年1至6月生产)。

霍林郭勒市

大气、其他污染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霍林郭勒市内蒙古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有生物质和燃煤两用锅炉,与环评批复的清洁能源锅炉不符”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现场有1台2.5WM热风炉(燃煤)和1台2t/h生物质锅炉,热风炉(燃煤)和生物质锅炉及其配套的环保设施与环评一致,并于2021年8月5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日常主要燃用煤炭,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备”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该项目热风炉(燃煤)主要燃料是煤炭。按环评要求建设碱液洗涤塔进行脱硫,环评未对脱硝做出明确要求。
   3.“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直接排放”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核查,未发现烟气存在直排旁路。该项目热风炉(燃煤)烟气经过两级旋风分离器+雾化干燥塔+6台旋风分离器串联+1级碱液洗涤塔+新增1级碱液洗涤塔后,由17.5米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锅炉排放烟气经由2台陶瓷多管除尘器+1级脱硫除尘器后,由25米排气筒排放。
   4.“排污许可管理系统2022年和2023年年度和季度执行报告弄虚作假,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为零”问题部分属实。
   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未查询到该企业2022年和2023年执行报告的填报记录,系统界面显示空白。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为零不属实。但存在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
   5.“(2022年全年生产,2023年1至6月生产)”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2022年全年生产,2023年1月至6月中1、2、3月间歇性生产,2023年4、5、6月未生产,处于设备维护、维修状态。

部分属实

针对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有关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霍林郭勒市分局已履行立案调查程序。

阶段性办结

2

D2TL20239250454

扎鲁特旗扎哈淖尔工业园区牵头的“霍煤鸿骏三百千瓦风电灵活性改造项目”(位于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霍林河水库东侧5公里处山上),用地手续不全即开工建设,擅自占用草原约3000亩。

扎鲁特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经实地调查,投诉人反映的“霍林河水库东侧5公里处山上项目”为内蒙古霍煤鸿骏电力分公司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消纳新能源试点项目300MW风电项目,位于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及格日朝鲁苏木境内,项目实施单位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安装45台单机容量6700KW风电机组、集电线路、箱式变压器、一座22KW升压站及相关配套设施。
   该项目于2022年取得通辽市能源局《关于内蒙古霍煤鸿骏电力分公司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消纳新能源试点项目3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予以立项,项目方与阿日昆都楞镇人民政府、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2022年8月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准予霍煤鸿骏电力分公司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试点项目300MW风电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和《关于准予霍煤鸿骏电力分公司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试点项目300MW风电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征收使用阿日昆都楞镇草原209.1095亩、林地0.8859公顷(13.2885亩),并于当月取得扎鲁特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准予霍煤鸿骏电力分公司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试点项目300MW风电项目临时占用草原的批复》,临时占用阿日昆都楞镇及格日朝鲁苏木草原共计2124.84亩。施工方于2022年9月开始进行修建临时道路、运输设施设备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2023年2月取得《关于内蒙古霍煤鸿骏电力分公司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试点项目30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农转建手续,批复建设用地16.7513公顷(251.2695亩),并开始进行施工,于2023年8月完工。因此,该项目占用草原近3000亩情况基本属实,但并非擅自占用,依规办理了各项用地手续。

部分属实

1.扎鲁特旗政府责成阿日昆都楞镇党委、政府,格日朝鲁苏木党委、政府和扎鲁特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大林地、草原执法监管力度,防止发生破坏林地、草原行为。
   2.扎鲁特旗政府责成扎鲁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严格做好林地、草原及建设用地手续审核报批工作,确保规范用地,杜绝未批先建行为发生。

办结

3

D2TL20239250455

对于X2TL20239140020的公示中关于“5-6千亩林地被破坏,种植药材问题”,树木实际垄距7-10米,而通常仅为3-4米,种树不是主要的目的,种药材才是主要目的,由此,种药材破坏了林地。

扎鲁特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2018年达拉特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投诉人反映地块栽植樟子松8460亩,并于林间种植药材6412亩。经实地测量树木行距为8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樟子松造林初植密度为每公顷510—1111株(每亩34—74株),该公司2×8初植密度为42株/亩,经抽查樟子松成活率为42株(以上)/亩,符合造林技术规程。樟子松与药材种植间隔1米以上,符合《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以耕代抚工作的通知》中“进行林地抚育时必须在树干0.5米以外进行作业”的规定。因此,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但植树和林间种植药材均符合技术要求,并未破坏林地。

部分属实

1.扎鲁特旗政府责成前德门苏木党委、政府规范林下种植审批程序,造林户发展林下种植经营必须先申请,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
   2.扎鲁特旗政府责成前德门苏木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林间药材种植的监管力度,杜绝发生因种植药材导致树木死亡的情况。

办结

4

D2TL20239250456

开鲁县小街基镇后河村北约10公里处(俗称“沼地)优然牧业公司无草牧场征占用手续,侵占位于厂区东侧的约10亩草牧场,用于修建企业出入大门的水泥路。

开鲁县

生态

经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企业于2021年7月21日取得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准予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新建1.2万头全群奶牛养殖示范园区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允许征收使用小街基镇后河村、双兴村的1410.63亩草原;于2021年4月13日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新建1.2万头全群奶牛养殖示范园区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使用小街基镇后河村和双兴村集体林地382.2375亩。经对厂区东侧水泥路进行实地打点测量,水泥路的面积共8.59亩,均在审核范围内,此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办结

5

D2TL20239250457

毗邻扎鲁特旗前德门苏木五家子嘎查村东北的5亩草牧场被侵占,建围院、房屋及羊棚等。(2012年建成)

扎鲁特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2012年前德门苏木五家子嘎查居民包某某向村委会申请建房,2012年5月7日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通过,并按程序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经征得同村村民福某某同意,包某某建房选址在福某某承包的草牧场范围内。2013年1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61.89平方米)。经实地测量,包某某的围院、房屋、羊棚占地面积共3.41亩,比对林草数据库显示未在草原确权登记范围。比对“国土三调”显示农村宅基地0.96亩、水浇地0.89亩、天然牧草地1.57亩。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但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不存在侵占问题。

部分属实

扎鲁特旗政府责成前德门苏木党委、政府,五家子嘎查向群众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并加强草牧场管护责任的落实;规范村民建房申请办理程序。

办结

6

D2TL20239250458

扎鲁特旗前德门苏木五家子嘎查,张某某在村西3公里河套东侧破坏30亩集体草牧场,盖房、羊棚等。白某甲、白某乙、白某某在村西北五公里处(铁路对面),破坏200亩草牧场盖了三家牧铺,羊棚等。霍某、白某在村西1.5公里处破坏草牧场(面积不详)盖牧铺、羊棚等。

扎鲁特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人反映的“扎鲁特旗前德门苏木五家子嘎查,张某某在村西3公里河套东侧破坏30亩集体草牧场,盖房、羊棚等”情况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村民张某某2010年未经审批在嘎查西建设房屋和棚舍,并非唯一住房。经实地测量,占地面积0.23亩,经比对林草数据库未在林地和草原确权范围,为村庄规划用地。比对国土三调数据显示为设施农用地0.21亩、天然牧草地0.02亩。因此,投诉人反映的“盖房、羊棚”情况属实,“破坏30亩集体草牧场”情况不属实。
   2.投诉人反映的“白某甲、白某乙、白某某在村西北五公里处(铁路对面),破坏200亩草牧场盖了三家牧铺,羊棚等。”情况基本属实。经现场调查,白某甲系白某乙和白某某的父亲,三人均为五家子嘎查村民。1992年白某甲在征得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口头同意下,在前德门苏木与乌额格其苏木交界自行建设土房一处,房屋、棚舍及庭院占地2.53亩;2014年在落实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项目时为其在土房原址上建设80平方米砖房和420平方米棚舍。
   2000年白某乙和白某某在征得时任党支部书记布某某的口头承诺下,在嘎查西北分别建设70平方米房屋和400平方米棚舍,房屋、棚舍和庭院占地分别为5.94亩、9.37亩。比对林草数据库白某甲、白某乙和白某某房屋和棚舍均在草原确权范围内,其中,白某甲和白某某为唯一住宅,白某乙并非唯一住宅。综上,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是实际面积为17.84亩。
   3.投诉人反映的“霍某在村西1.5公里处破坏草牧场(面积不详)盖牧铺、羊棚等。”情况基本属实。经现场调查,投诉人反映的“霍某”实为五家子嘎查村民通某某。通某某所居住房屋始建于1996年,原为五家子嘎查改良站(未办理用地手续)。2003年五家子嘎查将改良站以承包的形式将产权转让给改良员白某丙,白某丙于2009年将该房屋转卖给包某某,2011年包某将房屋转卖给通某某。经实地测量,该房屋及院落占地面积0.76亩,比对林草数据库显示在草原确权范围内。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4.投诉人反映的“白某在村西1.5公里处破坏草牧场(面积不详)盖牧铺、羊棚等。”情况基本属实。经现场调查,2018年五家子嘎查村民白某丁未经审查在村西集体草牧场建设房屋2间。经实地测量,该房屋、棚舍及院落占地0.97亩,比对林草数据库显示在草原确权范围内。比对“国土三调”数据为农村宅基地0.7亩、其他草地0.06亩。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部分属实

1.扎鲁特旗政府责成前德门苏木党委、政府对张某某、白某乙、白某丁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和棚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扎鲁特旗政府责成前德门苏木纪委对白某乙涉嫌违规享受政策建房和棚舍进行核查,并依规依纪处置。
   3.扎鲁特旗政府责成前德门苏木纪委对“原五家子嘎查改良站”处置的行为进行调查,挽回流失集体资产。
   4.扎鲁特旗政府责成前德门苏木政府对“原五家子嘎查改良站”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5.扎鲁特旗政府责成前德门苏木党委、政府,五家子嘎查严格规范村民建房申请办理程序,加强草牧场管护责任的落实。

阶段性办结

7

D2TL20239250459

科尔沁区东顺路北段、燃气公司北门东侧(毗邻)树地内倾倒有垃圾清运压缩车内的污水,影响环境。

科尔沁区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卫生管理办公室、团结街道办事处、通辽京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实地调查,科尔沁区东顺路北段、燃气公司北门东侧(毗邻)树地内,确实存有污水,污染面积约10平方米,所以群众投诉反映情况属实。

属实

在调查过程中,针对发现的“科尔沁区东顺路北段、燃气公司北门东侧(毗邻)树地内倾倒有垃圾清运压缩车内的污水,影响环境”的问题:一是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条款,对通辽京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相应处罚;二是通辽京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团结片区保洁员对相关区域进行清理,已清理完毕。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增加巡查管理频次,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三是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通辽京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加强内部人员管理。

办结

8

D2TL20239250460

24亩口粮田为退耕还林地,有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希望恢复耕种。

库伦旗

其他污染

经调查核实,群众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属于不合理诉求。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地块已于2006年起按照相关程序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目前属于国家退耕还林地,按照林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轮挖、放牧等破坏地表植被的行为”等法律法规,该地块无法恢复耕种。

部分属实

办结

9

D2TL20239250461

扎鲁特旗前德门苏木敖干朝鲁嘎查村东约0.1公里,400多亩草牧场被毁,建了变压器、房屋及围院等。

扎鲁特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变压器、房屋及围院”实际为扎鲁特—山东青州±800千伏特高压输电工程接地极的设备及管护用房。2017年4月扎鲁特旗在落实该项目时已完成征地,扎鲁特旗通泰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市禾丰天弈草业有限公司、敖干朝鲁嘎查、敖干朝鲁嘎查居民和某某签订《扎鲁特—山东青州±800千伏特高压输电工程接地极极址建设项目征(占)土地补偿协议》,以每亩4290元征占通辽市禾丰天弈草业有限公司天然草地187亩、和某某个人草牧场47亩、敖干朝鲁嘎查集体草牧场20亩,塔基占地补偿10000元,补偿款已于2017年9月发放到位。因此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但为合法征地且已补偿到位。

部分属实

扎鲁特旗政府责成前德门苏木党委、政府,敖干朝鲁嘎查向群众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并加强草牧场管护责任的落实。

办结

10

D2TL20239250462

科尔沁区大林镇西四家子村,村西南角2公里路南处,林地取白沙,造成宽30至50米,高10米左右的大坑,临近道边,对出行造成危险。

科尔沁区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科尔沁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大林镇政府实地核查,对大林镇西四家子村村委班子调查询问,该大坑为多年前村民民建房修院取土形成,因形成时间较早,无法追溯形成具体时间,经村委班子和村民反应30余年西四家子村村民一直在该坑取土自用,未发现取土买卖行为;打点测量坑口面积约5.7亩,最长处约100米,最宽处约50米,经自然资源局套合历年二调数据,地类均为其他草地,比对三调数据地类为其他草地,比对历年林保数据地类均在林保数据库范围内,该大坑存在地类冲突,需科尔沁区政府进行地类裁定。

基本属实

由于国土数据和林保数据地类冲突,待科尔沁区政府完成地类裁定后,责成大林镇政府按照裁定结果进行植被恢复。

未办结

11

D2TL20239250463

1.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萨如拉嘎查西北15公里处阿其楞扎拉嘎最北端,包某自2016年起占100多亩草地种玉米。2.陶某在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萨如拉嘎查南400多米处,河边往北100米处建垃圾场。

扎鲁特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1.投诉人反映的“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萨如拉嘎查西北15公里处阿其楞扎拉嘎最北端,包某自2016年起占100多亩草地种玉米”情况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投诉人所指的地块位于阿日昆都楞镇萨如拉嘎查西北15公里处的阿其楞扎拉嘎。1996年至1999年萨如拉嘎查将包括该地块在内的3380亩机动耕地对外承包,1999年承包期结束后大部分耕地因无人经营被陆续弃耕,嘎查将弃耕地按草牧场承包到户,但被投诉人包某一直耕种并未弃耕。2011年按照《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鲁特旗进一步落实完善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萨如拉嘎查将包括包某种植耕地的200亩土地按照草牧场承包给包某,包某一直种植青贮饲料至今。经实地测量,包某现经营的耕地面积为61亩、现种植青贮饲料,比对“国土三调”数据显示为天然牧草地。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但包某实际种植青贮饲料61亩,且自1999年种植至今。
   2.投诉人反映的“陶某在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萨如拉嘎查南400多米处,河边往北100米处建垃圾场”情况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投诉人反映的垃圾场是2015年利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建设的垃圾处理点。该垃圾场属于嘎查集体所有,用于垃圾集中处理,2018年原扎鲁特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因项目违规占用草原对萨如拉嘎查村民委员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6302元,已处罚到位。目前该项目正在补办审批手续。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但并非个人建设经营,而是公益项目。

部分属实

1.扎鲁特旗政府责成阿日昆都楞镇政府于2023年9月28日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包某于2024年6月1日前恢复植被。
   2.扎鲁特旗政府责成阿日昆都楞镇党委、政府加强对辖区内森林草原等资源的保护工作,确保生态安全。
   3.扎鲁特旗政府责成阿日昆都楞镇党委、政府利用好各嘎查现有垃圾场,确保人居环境干净整洁。

办结

12

D2TL20239250464

对于D2TL20239120222问题,举报人反映"科尔沁区丰田镇硝锅村(后硝锅)西侧约1公里处与哈拉满村交界处,确有凹坑,坑深度约1.5米左右,“南侧300米左右处有7米深坑。

科尔沁区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群众投诉反映的科尔沁区丰田镇硝锅村(后硝锅)西侧约1公里处与哈拉满村交界处,确有凹坑,坑深度约1.5米左右,“南侧300米左右处有7米深坑”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核查,群众投诉反映的“科尔沁区丰田镇硝锅村(后硝锅)西侧约1公里处与哈拉满村交界处”确有凹坑,坑深度约1.5米左右。经自然资源部门比对国家第三次调查数据库显示为耕地1亩、其它草地5亩、农村道路0.8亩。南侧300米左右处有7米深坑部分属实经现场确有坑,深度为5米, 经自然资源部门比对国家第三次调查数据库显示为耕地4亩。经与村两委干部及周边群众了解得知,为多年来群众集中取土而形成的大坑。

基本属实

针对哈拉满村交界处凹坑问题,一是科尔沁区政府要求区自然资源分局联合丰田镇政府加强宣传土地保护政策,增强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管,一经发现破坏土地问题,由丰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严格查处;三是科尔沁区政府要求区林草分局指导丰田镇人民政府及硝锅村委会,以免耕补播人工恢复的方式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5亩其他草地的植被恢复;四是要求区自然资源分局、丰田镇政府督促销锅村集体及时对耕地恢复耕种。

阶段性办结

13

D2TL20239250465

科尔沁区清河镇积善屯村西道路铁路涵洞南50米处的熟食加工场排烟管道较低,向临近道路排放油烟,导致路面有黑色油泥;举报人称村东道路最南端靠近田地处的浴池,准备焚烧堆放在门口的纺织物,因浴池锅炉烟囱较低,举报人担心会造成空气污染。

科尔沁区

大气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人所反映的“清河镇积善屯村西道路铁路涵洞南50米处的熟食加工厂排烟管道较低,向临近道路排放油烟,导致路面有黑色油泥”问题属实。经科尔沁区生态环境分局、清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该熟食加工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且排烟管道位于居民住宅区,周边部分路面已出现油烟油脂污染,存在油烟扰民、污染环境等问题,对居民正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2.群众投诉反映的“清河镇积善屯村东道路最南端靠近田地处的浴池,准备焚烧堆放在门口的纺织物,因浴池锅炉烟囱较低,举报人担心会造成空气污染”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浴池附近堆放有废弃皮革,该情况属实。现场排查并未发现纺织物焚烧痕迹,经询问浴池负责人确认,该浴池未将纺织物作为燃料烧锅炉,因此不涉及空气污染问题,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1.针对熟食加工厂油烟扰民、污染环境等问题,经清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熟食加工厂停业整改,对排烟管道进行改造,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消除对居民生活影响,同时要求熟食加工厂定期清洗保养油烟净化设备,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确保油烟排放口周围无油烟污染。针对熟食加工厂门前油污进行彻底清理,熟食加工厂立行立改。目前,排烟管道改造及油烟净化器安装已完成,正在进行调试。
   2.针对“准备焚烧皮革废料”的问题,清河镇政府已责令浴池负责人立即清理废弃皮革废料,并承诺不再收集堆放纺织物及皮革废料,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目前,已完成清理。

办结

14

D2TL20239250466

科左中旗珠日河牧场南哈日胡硕分场(位于304国道649处西拐过高速后左拐地边)1000亩禁牧区违规放牧现象一直存在,100多平违法建筑仍未拆除(举报人称去了就能看到)。

科尔沁左翼中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科左中旗调查组在举报现场及周边调查时未发现违规放牧行为,随后,调查又随机询问了该分场村民,均反映未发现违规放牧行为。针对禁牧问题,科左中旗委、政府高度重视,常年在全旗范围内开展禁牧执法巡查,并于2022年开展禁牧执法集中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偷牧、夜牧行为,切实保护了林草资源。针对群众反映违法建筑问题。经现场调查,举报地块确有一座牧铺,经营者为南哈日胡硕分场村民杭某某,经实地测量面积为0.016亩。2015年杭某某私自在草原上建设了该牧铺, 2020年该牧铺被举报,科左中旗草原监理所对举报内容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4月9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杭海山的违法行为处以两千元罚款。

部分属实

针对群众举报放牧行为,科左中旗委、政府责成希伯花镇党委政府督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区域开展重点巡查。同时,责成各苏木乡镇场加大执法巡查和政策宣传力度,对违反禁牧政策放牧行为的发现一起从严从重查处一起,绝不姑息。针对杭某某违建牧铺的问题,从保障农牧民生产生活角度考虑,科左中旗委、政府责成旗林草局和珠日河牧场管委会依法依规为杭某某补办草原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和养殖备案手续。

未办结

15

D2TL20239250467

科尔沁区城市之星小区“谭记老油饼砂锅居”油烟、异味扰民。

科尔沁区

大气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经实地调查,此件与第十九批为同一案件,2023年9月26日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科尔沁区永清街道工作人员对餐饮店实地调查。该餐饮店具有合格的油烟净化器,于2023年9月20日清洗,净化器正常运行,所排放油烟已经过净化处理。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该餐饮店定期清洗保养油烟净化器,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确保油烟排放口周围无油烟污垢污染。下一步,科尔沁区将组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对全区餐饮营业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不属实

办结

16

D2TL20239250468

奈曼旗八仙筒镇兴隆召林场孟家段水库东侧10公里处水泥路两侧土地被王某某侵占,路南侧400亩林地被种植花生,路北侧400亩锦鸡儿地被种植玉米。

奈曼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地调查,举报地块位于兴隆沼生态建设发展中心1林班59小班南北灌木林带内,经实地测量,涉及地块5块,实际面积526.05亩,分别为:
   地块一,位于水泥路北290米处,面积268.6亩,其中,耕种玉米面积243.75亩,生长有锦鸡儿灌木林地面积24.85亩;
   地块二,位于水泥路边北侧,面积47.2亩,其中,耕种玉米和豇豆面积42亩,生长有锦鸡儿灌木林地面积5.2亩;
   地块三,位于水泥路边南侧,面积61.1亩,其中,耕种豇豆、玉米和花生面积60.27亩,水泥路面积0.83亩;
   地块四,位于水泥路南260米处,面积12.9亩,其中,耕种花生面积11.95亩、农村道路面积0.94亩、农村宅基地面积0.01亩;
   地块五,位于水泥路南530米处,面积136.5亩,其中,耕种花生面积122.18亩,乔木林地面积0.32亩,生长有锦鸡儿灌木林地面积14亩。
   经比对“国土二调”,有林地面积448.96亩、灌木林地面积46.06亩、其他林地面积30.9亩、设施农用地面积0.12亩。经比对“国土三调”,水浇地面积466.29亩(全部在耕地保护红线内)、灌木林地面积47.05亩、其他草地面积10.59亩、农村道路面积0.94亩、公路用地面积0.83亩。
   经核实,以上地块为林场职工王某某于1998年在兴隆沼林场承包的林地,属于合法承包,不存在侵占行为。2018年以后,该地块因灌木生长稀疏,承包户进行了耕种,耕种面积466.29亩,种植花生、玉米等作物问题属实。

部分属实

由兴隆沼生态建设发展中心联合兴隆沼公安派出所组成专案组,责令承包者对违法开垦面积限期恢复植被,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未办结

17

D2TL20239250469

开鲁县清河牧场南挨着70多亩草原,于2022年被开垦,种植玉米(举报人称只有这70多亩有玉米)。

开鲁县

生态

经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
   经实地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种植玉米地块,紧邻开鲁县清河牧场二分场村南,种植面积为73.27亩。依据“国土三调”数据成果显示,此地块为其他草地。该地块2022年前是清河牧场二分场群众生产生活垃圾堆放处,2022年清河牧场为改善群众居住卫生环境,对此地块进行清理平整,清除地上垃圾。同时由于2022年初“其他草地”未有明确文件规定纳入草原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将“其他草地”按未利用地进行管理。为解决清河牧场清理该地块的工作经费,经场部会议研究决定,在2022年开始,清河牧场场部在此地块种植玉米粮食作物。目前,清河牧场已主动消除违法状态,主动恢复草原植被。

属实

1.开鲁县政府责成建华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核查违法开垦地块,加快调查取证工作,尽快完善相关材料,对涉嫌违法开垦草原行为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2.开鲁县政府对违法开垦地块采取自然封育方式恢复草原植被。由建华镇人民政府落实监管责任,对地块恢复植被情况进行监管。

阶段性办结

18

D2TL20239250470

科左中旗门达镇四合村东侧西辽河河道约40亩被侵占(举报人称河道里就剩这点了,到了就能看见),用于栽种树木,妨碍行洪;(毗邻)村东有8家共160亩林地(举报人称到村里一问就知道,8家都有承包费收据)被毁,开垦为耕地耕种玉米,并建设有地下管道用于浇水。

科尔沁左翼中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科左中旗门达镇四合村东侧西辽河河道约40亩被侵占(举报人称河道里就剩这点了,到了就能看见),用于栽种树木,妨碍行洪”问题。经实地调查,门达镇四合村东南810米处,确有3片林地,共计38.7亩,其中:刘某某林地实际面积14.1亩,孙某甲林地实际面积14.2亩,朱某某林地实际面积10.4亩。三处林地均在西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
   2020年7月24日科左中旗水务局向旗自然资源局发出《关于撤销门达镇四合村朱某某、孙某甲、刘某某等3人河道内的林权证》的函。2020年8月科左中旗自然资源局调查认定朱某某、孙某甲、刘某某等3人占用河道种植,妨碍河道行洪作物,虽取得林权证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上三人属于违规违法获得林权登记证书,应予以撤销林权证,因门达镇四合村委会为该林地发包主体,旗自然资源局已向门达镇四合村委会送达注销并解除发包给朱某某、孙某甲、刘某某林地承包合同函,目前门达镇四合村委正在履行相关程序。
   2、群众投诉反映“(毗邻)村东有8家共160亩林地(举报人称到村里一问就知道,8家都有承包费收据)被毁,开垦为耕地耕种玉米,并建设有地下管道用于浇水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实地调查,该地块位于门达镇四合村东南约500米处,面积为160亩。原为1990年以前四合村村民开荒的河滩地,1990年经门达镇四合村村委会研究,将该地块发包给本村村民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孙某乙、王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梁某某8户用于植树造林,每户20亩,承包期20年。8户村民于当年春季栽植了树木,但因夏季汛期树木大部分被冲毁,仅剩李某甲5亩杨树成活。此外,在20年承包期内,8户村民未继续造林,均耕种了农作物,(2005年四合村召开村委会会议,经与8户村民协商后,变更经营方式为耕种农作物)。2010年,李某甲未被冲毁的5亩杨树已成林,四合村村委会与李某甲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并为其办理了林权证,目前,该地块仍由李某甲经营,未进行转包,树木保存良好。剩余的土地均发包给本村1996年以后新出生人口。经套核国土二调数据库显示地类为河流水面和林地(李某甲5亩林地),套核国土三调数据库显示地类为耕地和其它林地(李某甲5亩林地),不存在投诉人反映毁林种地的情况。

部分属实

未办结

19

D2TL20239250471

库伦旗额勒顺镇赛音塔拉嘎查村北3公里,非法开垦10多亩荒地种植青储。

库伦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财音塔拉嘎查,面积为10亩,地块属性为天然牧草地,由村民福某某承包。2022年遭遇特大内涝后该地块严重积水,2023年5月福某某从异地取土铺垫平整地块,额勒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后到现场予以制止,福某某停止开垦平整地块并主动种植牧草,草原植被未受到破坏。投诉人反映的开垦平整地块属实,种植青贮不属实。

部分属实

库伦旗政府责成额勒顺镇政府对财音塔拉嘎查村民福某某开垦平整草原的行为进行查处,鉴于其主动停止开垦平整草原并种植牧草,草原植被未受到破坏,决定免于处罚。

办结

20

D2TL20239250472

科左后旗茂道吐苏木阿贵嘎查正中间湖边四周垒土(高1.5米、长500米、宽300米)约24000吨,导致湖水不流通,变成死水。

科尔沁左翼后旗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阿贵嘎查村部东侧,共计94亩。比对“国土三调”显示坑塘水面90.15亩、科教文卫用地4.1亩;比对“国土二调”显示盐碱地88.8亩、村庄5.4亩;比对自然保护地工程图显示不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比对生态保护红线工程图显示不在红线范围内;与水利部河湖名录数据核对不在河湖名录中。调阅2009-2023年卫星影像,该地块仅有部分年份有水,多数年份成无水状态,经研判该地块不在河湖长管理范围,不属于湖泊,应为低洼易涝地。
   2022年,因茂道吐苏木降雨量较大,导致村屯内涝,该地块北侧水泥路积水严重,部分群众出行困难。为解决上述问题,经阿贵嘎查“两委”班子会议通过,在地块周边规划建设1200米环路,并配套护坡、路灯、涵管等设施,资金来源为集体经济收益,现场已铺设道路780米,高约1.2米左右,宽约2米,从该地块中间通过,并留有6处涵洞。该水泡为低洼易涝地雨季自然形成,面积每年不同,除雨季村屯积水向水泡汇聚外,无上游来水,也无下游出口。“导致湖水不流通,变成死水”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该案件处理和整改工作,科左后旗责成茂道吐苏木政府及阿贵嘎查“两委”召开户代表会,安排自然资源及水务业务骨干人员参加户代表会议,就防汛实际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嘎查村议事程序,加强公示宣传,切实提升群众知晓率。

办结

21

D2TL20239250473

科尔沁区大林镇角干二村村西303国道路南500米处的林间沙坑内,于2019、2020年被倾倒探矿泥浆(可能有辐射),现场留有风干的干泥,占地10多亩。要求把浑浊泥浆清运,恢复地块间种功能

科尔沁区

生态、辐射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2023年9月26日科尔沁区林草分局工作人员联同大林镇政府林业站工作人员赴投诉人所反映地块进行核实。根据投诉人反映的地块未发现探矿泥浆和风干的干泥,后工作人员对周边1.5里内地块进行排查,也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后续对角干二村书记马某某做了问询,村书记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并不知情。

不属实

办结

22

D2TL20239250474

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市场附近通辽龙顺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焚烧铜线(取铜丝)、废弃机油(拆解汽车产生),电瓶随意乱扔,污染环境。

开发区

大气、土壤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企业基本情况。群众反映的企业位于坤都庙村南侧、原煤炭市场东侧,现址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23年6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物资回收,已在属地派出所备案。
   2.“通辽龙顺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焚烧铜线(取铜丝)”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查,未发现电线(电缆)存放,也未发现焚烧铜线的痕迹。
   3.“废弃机油(拆解汽车产生)、电瓶随意乱扔,污染环境”问题部分属实。核查发现,企业院内有以废铁形式回收的小型农用车辆及未拆解的小型农用车辆发动机、变速箱总成,未发现拆解产生的废弃机油。在厂区北侧车库门前硬化地面上有17块废铅蓄电池,外观无破损,没有电池液渗漏情况。

部分属实

1.开发区工作专班现场告知企业负责人,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对超范围经营行为立行立改,由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废电瓶进行回收处置。该项工作已于2023年9月27日完成。
   3.由公安部门对企业加强监管,严格要求企业对回收的废旧金属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办结

23

D2TL20239250475

1.扎鲁特旗巨日合镇老道沟村“利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香山镇油篓山有10个废弃矿井没处理(直径3-5.5米),经常发生动物掉落事件;2.王某和武某,2022年1月在香山镇南山东南坡已治理完的区域,偷挖铅锌矿约600吨。

扎鲁特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1.投诉人反映的“扎鲁特旗巨日合镇老道沟村‘利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香山镇油篓山有10个废弃矿井没处理(直径3—5.5米),经常发生动物掉落事件”情况部分属实。经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地点实为“扎鲁特旗香山乡铅锌矿”,该矿区位于扎鲁特旗香山镇境内,采矿权人为扎鲁特旗利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通过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有效期2014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9日),矿区面积2.1143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开采矿种为铅、锌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因部分矿区与通辽市白音查干林场范围重叠,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时自然资源部门未予审批,待林草部门优化调整自然保护地并将采矿证范围调出后,再行办理矿权延续。目前,企业已停工停建。经进一步核实,矿区范围内共有12个矿井(采矿井口2个、勘查探井10个),企业已在探井周边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通过实地查看,并向矿山周边村屯(大柳树村、香山村)“两委”和部分群众核实,该地以往并未发生动物掉落矿井事件,政府部门也未接到过相关事件举报。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扎鲁特旗巨日合镇老道沟村‘利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香山镇油篓山有10个废弃矿井没处理(直径3—5.5米)”情况基本属实,“经常发生动物掉落事件”情况不属实。
   2.投诉人反映的“王某和武某,2022年1月在香山镇南山东南坡已治理完的区域,偷挖铅锌矿约600吨”情况不属实。经核查,该区域设置有一处探矿权,即内蒙古扎鲁特旗香山南山铅锌矿详查项目,探矿权人扎鲁特旗利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效期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勘查面积3.16平方公里。该探矿权目前正在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延续登记。该项目在原探矿过程中施工1个探井,现井下无作业设备且井口已封填,无法进行采挖,经现场勘查也未发现采挖痕迹,矿井仍处于封填状态。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1.扎鲁特旗政府责成香山镇党委、政府和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加强废弃矿井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2.扎鲁特旗政府责成香山镇党委、政府和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加强执法监管,坚决打击滥采乱挖、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办结

24

D2TL20239250476

科左后旗阿都沁苏木阿伯好沁嘎查东南侧0.5公里,南北水泥路东侧10多米处,有堆积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科尔沁左翼后旗

土壤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所反映的具体地点位于阿都沁苏木玛林呼都嘎嘎查阿伯呼沁小组东南侧,南北水泥路东侧10多米处。据调查,该地块是阿都沁苏木玛林呼都嘎嘎查阿伯呼沁小组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现有垃圾约2吨,堆放场面积2亩,现场确有异味散发。

属实

由科左后旗住建局负责,农牧局、属地党委政府配合,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一是将原有裸露堆放的垃圾全部清运,立行立改。二是加强村屯垃圾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垃圾清运,确保无裸露垃圾、无异味。三是做好群众宣传,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办结

25

D2TL20239250477

开鲁县清河牧场西南1.5公里左右,60-70亩草牧场被毁,种植绿豆。

开鲁县

生态

经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核实,种植绿豆地块实际面积为69.05亩,承包方为霍林郭勒某草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8383亩,其中地类性质为盐碱地、未利用地,种植绿豆地块在承包范围内。依据“国土三调”数据成果显示,种植地块为水浇地。

不属实

办结

26

X2TL20239250041

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查干敖包嘎查传统游牧的夏营地呼热图草原无征占审批手续,于2008年被扎哈淖尔矿区违规征占,用于建设转运站、运煤专线铁路、收费站等,并进行挖土采砂及钻探等活动。

扎鲁特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人反映的“无征占审批手续,于2008年被扎哈淖尔矿区违规征占,用于建设转运站”情况不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转运站”实为天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综合物流项目。2013年,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原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与格日朝鲁苏木就该项目先后2次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补偿到位。2015年,该项目取得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批复。2016年,因其未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中央环保督察时将其列入整改项目。2018年8月,原扎鲁特旗农牧业局套合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为集体未利用地。因集体未利用地不需要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2019年2月,原通辽市农牧业局作出了《关于各旗县市区218个不办理征用使用草原手续项目的销号批复》,同意该问题整改销号。
   综上,该项目用地已补偿到位,且用地类型为集体未利用地,不需要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故不存在非法占用问题。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2.投诉人反映的“建设运煤专线铁路”情况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运煤专线铁路”实为扎鲁特旗扎哈淖尔至伊图塔铁路工程项目(扎鲁特旗段)和锡林郭勒至乌兰浩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扎鲁特旗段)内的运煤专线。一是扎伊铁路项目。该项目实施单位为扎鲁特旗铁进运输有限公司(含1个位于查干敖包嘎查与敖都木嘎查边界的煤炭转运站),征占补偿费已发放到位。2015年10月,原国土资源局对扎鲁特旗铁进运输有限公司扎伊铁路项目用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446219元,已缴纳。项目于2022年6月取得《自然资源部关于扎哈淖尔至伊图塔铁路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2018年,因未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该项目被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列入整改项目。2020年7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司局函》,认定该项目已办理草原征用使用审核手续,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的通知》要求,该问题已完成整改并销号。二是锡乌铁路项目。2011年12月,该项目取得《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锡林浩特至乌兰浩特铁路(锡林郭勒盟、通辽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征占补偿费已发放到位。2016年,因未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中央环保督察时将该项目列为整改项目。2020年3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司局函》,认定该项目已办理草原征用使用审核手续,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的通知》要求,该问题已完成整改并销号。综上,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存在问题已整改到位。
   3.投诉人反映的“建设收费站”情况部分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收费站实为扎哈淖尔收费站(不在查干敖包嘎查夏营地集体草牧场范围内),是白音华至霍林郭勒一级公路功能分区的一部分,建设单位是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音华至霍林郭勒一级公路项目于2008年7月开工建设,该项目取得了《国土资源部关于白音华至霍林郭勒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用地批复手续,但未履行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时列入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内容。2020年7月,扎鲁特旗林业和草原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关于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通知》,催缴草原植被恢复费7771388元。2020年9月,该公司向通辽市人民政府回函,认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获批和开工时间均早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发布时间,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中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不含草原植被恢复费。目前该项目已通过验收,正式运营,竣工决算审计已完成,无此项费用。经通辽市、扎鲁特旗积极与自治区高路公司沟通协调,企业正在研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事宜。
   综上,因当时建设时未将草原植被恢复费计入项目建设费,至今仍未能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补办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4.投诉人反映的“进行挖土采砂及钻探”情况属实。
   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挖土采砂”问题实为通辽天恒铁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查干敖包嘎查临时取土用于伊图塔至白音华铁路工程建设。2010年4月,该公司与查干敖包嘎查签订了《取土协议书》,并支付了20万元临时取土补偿费,涉及取土面积35亩(实测面积为35.4亩)。2023年8月,格日朝鲁苏木已完成土地平整及覆土工作。
   经调查,该地区仅有内蒙古煤炭建设生态环境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一家,该公司于2013年12月在该地区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原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勘查单位为内蒙古中石矿业有限公司,勘查项目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亚图特铅锌矿普查。仅在2014年、2016年进行了2次探矿(2016年至今未进行探矿),钻探临时用地征得了查干敖包嘎查同意、并支付补偿金20000元。经实地查看,钻探点现已自然恢复。综上,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扎鲁特旗政府责成扎鲁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按照政策要求,积极推进收缴白音华至霍林郭勒一级公路项目草原植被恢复费的问题整改。

阶段性办结

27

X2TL20239250042

对D2TL20239140270的公示,举报人反映珠日河草牧场七分场、五分场、四分场、三分场、南哈分场和北哈分场都有破坏草牧场种地行为;宝汗淖尔自然村南侧2公里处,2000多亩草牧场被开垦种花生;奈门塔拉分场东南侧2公里处,500多亩草牧场被开垦种植玉米和花生;宝汗淖尔东北7公里处,南北沙石路西侧“山水项目”(草地)被毁,用于放牧。

科尔沁左翼中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对D2TL20239140270的公示,举报人反映珠日河草牧场七分场、五分场、四分场、三分场、南哈分场和北哈分场都有破坏草牧场种地行为”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在上述范围及其他分场现场巡查,发现共有五处开垦草原违法行为,分别为四分场2人、奈门塔拉分场3人。目前,科左中旗公安局已对上述5人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
   2.群众投诉反映“宝汗淖尔自然村南侧2公里处,2000多亩草牧场被开垦种花生”问题属实。经调查核实,位于宝汗淖尔自然村南侧2公里处确有一处种植花生的地块,经实地测量面积为1280.76亩。现经营者高某某此前已被科左中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调查,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嫌疑人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3.群众投诉反映“奈门塔拉分场东南侧2公里处,500多亩草牧场被开垦种植玉米和花生”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位于奈门塔拉分场东南侧2公里处只有一块种植玉米的地块,经实地测量面积为307.284亩。该地块经营人为奈门塔拉分场村民包某某,其行为属于开垦草原违法行为。此外,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包某某在林地内种植葵花297.524亩,其行为属于擅自开垦林地违法行为。
   4.群众投诉反映“宝汗淖尔东北7公里处,南北沙石路西侧"山水项目"(草地)被毁,用于放牧”问题不属实。调查组在举报区域及周边现场巡查未发现被毁的草原,也未发现放牧行为。随后,调查组对周边村民开展随机询问,均反映未发现违规放牧行为。

部分属实

1、针对举报人反映珠日河牧场多个分场都有破坏草牧场耕种行为问题,科左中旗委、政府将继续压实责任,责成联合调查组,对珠日河牧场各分场进行拉网式巡查,对发现有破坏草原行为发现一起从严、从重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2、针对包某某擅自开垦草原和擅自开垦林地违法行为,科左中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对包某某立案调查,并对其开垦草原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未办结